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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情报的边界与地带_图书情报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图书情报论文    收藏本页

【内容提要】法律边界和道德边界把竞争情报活动划分为三个地带:非法地带、灰色地带和合理地带。在三个不同的地带里,竞争情报活动和行为各不相同。在当前条件下,我国企业和竞争情报工作者主要应当在“灰色地带”里从事活动
【摘 要 题】理论探索
【关 键 词】竞争情报/法律边界/道德边界/非法地带/灰色地带/合理地带
【 正 文】
    1 竞争情报边界与地带的含义
  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简称CI)是指一个地区或企业为了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对竞争环境、竞争对手进行的情报获取、情报分析与研究,从而得出有利于提高本地区或企业竞争力的策略和方法。所谓“竞争情报边界”是指竞争情报活动的界线,在竞争情报活动中,越过了某个界线就会违反相应的规定或准则,而在此界线内从事竞争情报活动,就要求遵循一定的规定或准则。根据这种理解以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的原理,竞争情报边界可分为两大部分:法律边界和道德边界。从法律边界到道德边界,竞争情报活动所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强,也就是说有些明显是属于法律边界以内的竞争情报行为却越过了道德边界。这两个边界把整个竞争情报活动划分成三大块:非法地带、“灰色地带”以及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地带。其中,“灰色地带”指的是虽合乎现行法律规定但却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的竞争情报活动领域。由于社会道德伦理其实就是指一般的社会“情理”,因此可以把“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地带”理解为“合情合理地带”,为了简洁起见,我把它称为“合理地带”。这种划分排除了以下情况出现的可能:虽然合乎社会道德伦理但却为法律所不容。于是,凡是合乎社会道德伦理的竞争情报活动或行为一定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合理地带里从事竞争情报活动,那么你的行为无论在哪个层面上都无可指责。在这三大情报活动领域中,合乎社会道德伦理规范是竞争情报活动的最坚实的地带,“灰色地带”是竞争情报活动的较松软的地带,而非法地带则是竞争情报活动的一片泥沼。竞争情报边界及其所划分的竞争情报活动地带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附图
    2 非法地带的竞争情报
  2.1 竞争情报获取
  非法地带竞争情报获取的行为表现具体如下:
  (1)采取利诱的办法获取所需的有关竞争对手的机密情报,比如通过贿赂、收买竞争对手的关键人物,或利用色情手段“俘获”对方工作人员以得到所需情报。金钱加美人的利诱往往是收买竞争对手企业的成员、获得对手企业战略计划和新产品开发情报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2)采取胁迫、威逼甚至绑架竞争对手关键成员等极端手段以获取所需的关键情报。
  (3)采取偷窃的办法获取所需的有关竞争对手的情报。这种方法中也包括窃听,即利用先进的窃听装置或设备秘密监听竞争对手的关键谈话或会议以获取所需的情报,这其实也是一种典型的间谍行为。
  (4)采取各种欺骗手段,比如假借谈判合作,骗取有关竞争对手的情报或商业秘密,这也是典型的非法竞争情报行为。
  (5)通过计算机(网络)非法进入竞争对手的Intranet,获取竞争对手关键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是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非法竞争情报行为。
  2.2 非法地带竞争情报的行为使用
  非法地带竞争情报使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1)传播和使用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属商业秘密的竞争情报,并且传播和使用者对这种做法的非法性存在事实上的明知故犯,是一种损人利己式的非法竞争情报行为。其内涵为:一是擅自披露和传播所获取的企业竞争情报,使其在较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知;二是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就使用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企业竞争情报,这属于双重违法;三是允许其他更多的人使用这种竞争情报,给用户造成更大的损失。
  (2)传播和使用通过正当途径所获取的企业竞争情报或商业秘密。这种非法竞争情报行为意味着,竞争情报的获取是合法的,但是却没有遵守约定、信守合同和承诺,将其所掌握的企业竞争情报加以披露和扩散,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违背了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竞争情报和商业秘密的要求,没有尽自己应尽的义务。
    3 “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
  下面是几种典型的处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
  (1)从竞争对手丢弃的垃圾中获取竞争情报。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这种竞争情报行为是不合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隐藏在垃圾中的重要情报连同垃圾一道被竞争对手主动地、明明白白地丢弃了,是因为企业认为它已经没有用处,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是垃圾(尽管他们一时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的潜在价值),而垃圾一般被认为是可以随便翻查的,只要这种翻查不造成垃圾的污染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一方的工作就行。
  第二,一般情况下,企业所丢弃的垃圾中如果含有有关本企业的重要文件,企业在丢弃前都会对之做出认真的处理,以避免重要情报的泄露,比如对要扔掉的文件用机器进行粉碎,对要扔掉的磁盘、光盘进行相应处理等。在做出这些必要措施之后,仍出现被竞争对手成功地从垃圾中拼组文件或恢复文件从而获取重要情报的情况,只能说企业的情报保密意识不强、处理措施不当以及处理的技术手段不高,反过来也表明竞争对手获取竞争情报手段的高明。
  第三,更重要的是,企业所扔掉的垃圾是存放在公共场合或公共土地上,这意味着,企业一旦把垃圾扔掉,它就失去了对这些垃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理权,也就是说不管竞争对手如何从这些垃圾中采用怎样的手段获取重要情报,企业已经无权干涉了。这反过来也说明,放在家庭后院或公司停车场的垃圾仍然是私有财产,是不可以随便去翻查或取走的。
  第四,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践上,许多因为在竞争对手丢弃的垃圾中获取竞争情报所引起的纠纷的处理结果来看,也往往把这种行为看作是合法的。比如美国雅芳公司为了挫败其竞争对手玛丽凯化装品公司的收购企图,需要了解对手的战略计划,除了使用一般的竞争情报方法以外,还雇佣私人收集玛丽凯公司的垃圾,从中寻找笔记、报告和备忘录,从而引起纠纷。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最后达成如下协议:雅芳公司可自由地拼组文件,但玛丽凯也有权查看从垃圾中找出的东西。深圳一家民营科技开发公司专门雇佣“破烂王”收集三家竞争对手的工业垃圾,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该“破烂王”向这家民营科技开发公司提供了300多份有价值的资料,使之在竞争中保持了明显的优势。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此加以约束,该公司的三家竞争对手对此行为无法阻止。
  翻查竞争对手丢弃的垃圾以获取竞争情报,虽然构不成违法,但是这种行为与社会道德伦理是不相容的。这种行为的背后隐含了这样一种逻辑:只要获取情报的方法是合法的,这种行为就是无可指责的。这种逻辑其实是有问题的,因为除了情报获取方法以外,还存在有关对情报的内容、获取情报的目的以及如何加以使用等方面正当性的质问,事实上,不管你如何回答,都掩盖不了此种竞争情报行为在社会道德伦理上的非公正性。因此,从事竞争情报工作的人员都不愿意将这种竞争情报行为为公众所知或被新闻媒体所发布,许多从事竞争情报工作的公司也不允许他们的员工去翻查竞争对手的垃圾。
  (2)另一种典型的属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是空中侦察,即利用现代空中摄影技术在竞争对手企业或厂区上空进行拍照,以获取有关竞争对手的情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竞争情报行为显然是合法的,因为拍摄者没有进入被拍摄者的领地,拍照的天空是公共拥有的,没有违反任何现行的任何法律规定或飞行标准,没有违反保密规定,也没有欺骗的行为。作为一个企业或者其它任何一个单位(军事单位或部门除外),它的天空显然是开放的,而不是它所拥有的私产,只有在国家主权的意义上,才会有领空主权的概念,但即使这样也有范围的限制,领空主权的范围仅限于近地空域,而不限于外层空间。
  这种竞争情报行为虽不违法,但是也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理由是:从竞争对手的上空拍摄获取情报会给对手造成损失,这种拍摄行为往往是在竞争对手不知情不留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这种拍摄行为还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也就是说,你拥有的先进空中拍摄侦察技术和设备竞争对手很可能并不具备。进一步来说,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其实是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它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对于竞争情报活动实践来说往往并不是最为迫切的(最迫切的显然是规范和处理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条文的竞争情报行为),但这种竞争情报行为也确实为现行有关竞争情报活动的法律规定暴露其不足以及未来的修订提供了余地。
  (3)第三个典型的处于“灰色地带”的竞争情报行为是“反求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又称“逆向技术”或“逆向工程分解”,是指对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竞争对手的产品,经过拆卸、测量和化验,获取该产品的原材料组成、工艺技术和成本构成等经济、技术信息,以达到赶超竞争对手的目标。国际上对通过反求工程获取情报的做法一般认为是合法的,但是这种竞争情报行为如果以道德伦理的标准加以衡量仍然成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竞争对手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力和时间代价才研发出来的关键技术,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并给竞争对手造成了损失。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国家对反求工程行为设置了限制条件或规定了其不可以实施的领域,比如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允许反求工程的实施,但条件是仅仅为教学、分析和评价的目的;日本《电路布局法》也允许反求工程,条件是仅为分析和评价;欧共体《关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法律保护》也认可反求工程,但也同样设置了类似的条件[1]。这表明,反求工程的实施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仅不合乎社会情理,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4 合理地带的竞争情报
  合乎社会道德伦理是竞争情报活动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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