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儒家、法家思想中的信用结构
1.孔子以“道德”为核心的对称信用结构。孔子及其弟子认为,大到治国,小到处事,都要讲究信用。从治国来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言,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从为徒来说,“弟子人则孝,出则梯,谨而言,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从为友来说,要做到“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并以此时时警醒自己,“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取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无信乎?传无习乎?”。因此,信用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孔子譬之于“”和“”
他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以论语?为政》)也就是说作人也好,处世也好,为政也好,言而有信,是关键所在,而且是很重要的关键。有如大车的横杆,小车的挂钩,如果没有了它们,车子是绝对走不动的。”社会这部“车子”缺少了“信用”这一关键的支撑是寸步难行的。为此,孔子为他所推崇的礼治社会设计了以“道德”为核心的对称性信用结构。下面,就让我们从孔子及其弟子的典籍、言行中来寻绎这一结构的脉络。
孔子的信用结构分为人伦和政事两极。从人伦信用来看,孔子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也就是为君要仁,为臣要忠,为父要慈,为子要孝,为友要信,为人要恕。而“恕”,则是人伦信用的根本。所谓“恕”,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果能如此,其理想境界则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的信用社会。
从政事信用来看,孔子强调思想要对头,观念要正确,文化要健康,造就一个“名正”、“言顺”、“事成”、“礼乐兴”、“刑罚中”、“民可措手足”的信用社会。这种信用社会的关键就是要“正名”。所以,建立一个信用社会,其关键在于“名正言顺”。比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正确的观念应该是“依法致富”。如果不能树立这个正确的观念,单纯地讲“致富”,不择手段,不讲成本,不计后果,其表现就是:官员为了致富而贪污受贿、卖官鬻爵、徇私枉法;企业为了致富而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欠帐赖帐;地方为了致富而污染环境、掠夺性开采资源、甚至于充当制假贩私的保护伞;个人为了致富而贩毒走私、抢劫卖淫、伤天害理。其结果是地方与国家争利、企业与社会争利、政府与企业争利、个人与社会争利此等不顾仁义道德,上下“交征利”的社会乱象。此时,欲求助于“反贪法”、“质量法”、“税收法”、“环保法”。……法律再多,实效又有多大?事实证明,一个缺少道德支撑的法律,往往效用有限,甚至沦为一纸空文。
孔子的信用结构具有三个重要特点:
一是它以道德为支撑点,孔子反复强调“道之以德”,“为政以德”,为人处事也要“立德”、“据于德”,离开了道德的支撑,孔子所构想的信用社会将不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孔子的信用结构中,并没有突出“法”的作用。其实,在孔子看来,这并没有什么奇怪,一个道德完美的社会,信用来自于每个人的内心,在每个人的心目中都有一道道德的防线,而根本用不着等人犯了罪以后,再来设置法律的第二道防线;相反,一个法律健全但道德残缺的社会,信用来自于法律的外来强制,因为缺少了第一道防线,等人犯了罪以后再靠强制性法律予以惩罚,往往收效甚微。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信用要靠大批的军队、法官、律师、警察、监狱等高昂的成本来维持;同时,以法律为准绳,在“罪”与“非罪”之间还存在着大片的法律空白地带,大批对社会信用构成威胁的人得以隐匿其间。这也正是我们目前对贪官、假冒、污染等严重影响社会信用的违法现象“严厉打击”而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
二是它是一个对称性结构。其对称性不仅表明为人伦与政事作为两极的对称,更重要的是,它是一闭合结构。在人伦信用结构中,任何人因其所处的位置、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他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也就不同,整个“信用链”就这样以道德为支点而不断流动和循环,即使君主也不能例外。这就是说,在孔子的道德信用结构中,不存在“例外原则”,而且所处的位置越高,其所受到的道德约束就越多。这正是孔子的道德信用结构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的根本原因。
三是最高领导者的道德信用水平对整个社会的信用起着关键的示范作用。在信用结构中,一个人所处的位置越高,对社会信用产生的影响越大,其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也越大。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论语?子路》)。
2.孟子以“仁义”为中心的对称信用结构。孟子以仁义为中心的信用对称结构,基本上是从孔子的信用结构发展而来。从孟子的人伦信用看,他认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其中“侧隐之心,仁之端也”,从而整个社会具备了建立人伦信用的心理基础。在此基础上,他确立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信用结构。
从孟子的政事信用看,他认为人皆有“不忍之心”,由“不忍之心”推己及人,推一物及万物,推一事及万事,就成为“不忍人之政”,即“仁政”。“仁政”社会代表了孟子理想中的信用社会:从农事上,它要求“不违农时”、“民有恒产”;从商业上它要求“应而不征,法而不应”;从边防管理方面,它要求“讥而不征”;在法律税收方面,它要求“省刑罚,薄赋敛”;在社会教化方面,它要求“谨痒序之教”“暇日修其孝梯忠信”;甚至在用人方面也要取信于国人,“左右皆日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日贤,未可也。国人皆日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在这种信用社会中,“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正之途,”办此,则天子足以保四海;诸侯足以保社稷;卿大夫足以保宗庙;士庶人足以保四体,呈现“天下平,四海一”的安乐祥和的景象和“仁者无敌”的强盛局面。
在孟子所强调的以“仁义”为中心的信用社会中,“义”往往成为“仁”的配套措施和制衡措施。一方面,“义’与“仁”相辅相成,他号召人们“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另一方面,当“仁”与“义”发生冲突时,又要从“义”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孟子理想社会的信用结构同孔子的一样,同样是一种对称性结构,但有所不同的是,在政事信用结构中,孟子的社会信用内容要充实得多,丰富得多,这也是战国时期,奴隶世袭社会逐渐瓦解、封建社会新的农商、法律体制逐渐确立的结果。
同时,孔子强调“言必信,行必果”这一严格的道德信条;但孟子所处的变革时代,这一严格的道德信条无疑受到了现实挑战,从统治者的实际需要出发,孟子将其变通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推义所在”,将“义”作为信用结构的制衡措施。这种权宜变通无疑更切合当时的斗争实际,是一种进步;但从对当权者的要求来讲,无疑又是一种“信用等级”的降低。
同时,我们也可发现,孔子、孟子的信用结构有其极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是他们重视最高统治者的道德示范作用的同时,把整个社会信用的很大一部分维系于最高统治者的道德水准和身体力行,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发展至今天,我们仍然把一个企业领导人的道德水准作为整个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象征,把某个国家领导人的道德操守作为整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代表,没有对个人信用与社会信用、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与国家信用进行严格区别,其结果是对他们正常的道德操守进行美化;对他们的恶德败行又设法淡化。这种“为尊者讳”、“为长者讳”以维护社会信用、国家信用的做法,反过来极大地损害了社会信用和国家信用。
二是孔子、孟子过分重视道德的信用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信用作用。孔子、孟子对道德信用作用的重视,源于一个重要的前提――“性善论”,强调“人皆可以为尧舜”。实际上是对社会道德水准、道德信用的一种高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社会对当权者的道德信用缺乏应有的评估、监督和对恶德败行的制裁。这恰与西方的法制精神形成鲜明的对照,对此,林语堂先生在《中国人》中将此两者作过生动的比较:中国人一向认为他们的领导是德高望重的大人、君子、圣人,对他们的政事从不过问,对他们的帐目从不检查、审核;西方人则认为他们的领导是小人、流氓、盗贼,要他们在上帝面前发誓,用上院、下院来监督他们,要他们定期公布自己的事务和帐目。
3.韩非子以“刑德”为中心的非对称信用结构。韩非子所处的战国末期,如其在《五蠹》中所言,“上古竞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