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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分析的盈余管理问题研究_公司研究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公司研究    收藏本页

「摘要」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盈余管理概念的基础上,根据盈余管理的特征和博弈论的实质,提出了盈余管理是其管理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行为的观点。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根据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分析了盈余管理的存在条件,得出了只要存在通过博弈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就一定会发生盈余管理的结论。在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行实际分析的基础上,论文最后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有关部门制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治理结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盈余管理;上市公司;博弈行为

一、盈余管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行为

盈余管理是目前会计学界广泛研究的课题。关于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一直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美国会计学家斯考特(William.K.Scott)在其《财务会计理论》(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一书中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另一位美国会计学家凯瑟琳。雪珀(KatherineShipper)则将盈余管理的定义建立在会计数字是一种有用的信息基础之上,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

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给出过盈余管理的定义。陈建岐(2000)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当企业有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时,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或使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顾兆峰(2000)分析了广义和狭义的盈余管理的含义后认为,广义的盈余管理不仅包括对损益表中盈余数字的控制,还包括对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务报告中其他如附注等辅助信息的管理。魏明海(2000)在从“经济收益观”和“信息观”两个角度分析盈余管理的概念后认为,从“信息观”角度来看待盈余管理更有意义。盈余管理的信息观假定公司经理拥有私人信息。在一套既定的委托代理契约下,公司经理不仅可以就会计程序做出选择,而且还可据此程序做出不同的估计。因此,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在编制财务报告和“构造”交易事件以改变财务报告时做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姚婕(2001)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对自身利益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追求行为。邹小芃、陈雪洁(2002)认为,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者为了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迫于相关利益集团对其达到盈利预期的压力,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下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控制应计项目,使报告盈余达到预期水准。

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对盈余管理的认识尽管存在着一些差别,但这些有差别的定义隐含了几个共同的关键词: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目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手段是选择性行为。我们认为,这几点正好符合博弈论的实质:在经济主体理性的条件下,行为主体根据给定的条件及对方的行为(策略等),来决定自己的行为(策略),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里,经济主体理性是指个体的行为始终都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从博弈论的观点看,盈余管理博弈中,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对方是企业的利益相关人,对方的策略是会计准则、制度和法律、法规。因此,可以说,盈余管理的实质是企业管理当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博弈行为。从总体上讲,我国会计学界从博弈论角度对盈余管理问题少有研究。而引入博弈论的方法研究这个问题,对认识盈余管理的条件、动机,对研究防范、消除盈余管理不良影响的对策,均可以得出一些新的结论。

二、盈余管理存在条件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原理表明,在博弈过程中,博弈各方可能会达成一定的协议。经济学家纳什对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犯困境”给出的解表明(1),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或者破坏协议的损失大于遵守协议的损失。否则,各方不会有遵守协议的兴趣。我们认为,博弈论的这些基本思想对我们认识盈余管理的动机、条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会计原则、会计准则、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等,实质上是有关管理机构与企业管理当局达成的协议。并且,从博弈论的角度讲,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博弈双方都有“破坏”协议、不遵守“协议”的动机。因为,会计原则、准则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等,是在特定条件下达成的“协议”。条件变化后,博弈各方原先的利益均衡状态会发生变化。理性的经济主体在计算遵守或破坏“协议”的收益后,会做出遵守或破坏“协议”的选择。条件的稳定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因此,企业管理当局为实现特定利益目标而选择盈余管理的博弈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是非常自然的。

第二,国内外会计学者对盈余管理的存在条件作了许多分析。在这些认识中,学者们一致认同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在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如陈致平(2001)认为,企业管理者之所以能在盈余管理上拥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其根本原因在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在现实中,会计信息提供者(企业管理当局)通常比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更多的企业内部信息,从而使管理当局利用盈余管理获得有利财务成果的行为成为可能。有学者认为,契约磨擦和沟通磨擦是盈余管理存在的两个基本前提。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没有契约磨擦,他们之间的沟通也是完全透明的,委托人可以掌握并使用充分信息,盈余管理也就不可能发生。这些观点给人的直观印象是,盈余管理只会发生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形下。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现代公司制企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会发生盈余管理问题,这是否意味着传统的、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个人业主企业就不会发生盈余管理问题呢?逻辑和实证分析表明,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企业出于债务契约、避税等方面的目的,也会从事盈余管理(姚捷,2001;顾兆峰,2000;陈建岐,2000)。而个人业主企业为满足债务契约、避税等方面目的,也会在既定的会计准则、法规下,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行为,从事盈余管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我们认为,从广义的角度讲,盈余管理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博弈关系:只要存在通过博弈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就一定会发生盈余管理。这就意味着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和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传统业主企业(2),都会发生盈余管理。在我国,这个结论提示人们:不能将盈余管理研究的重点仅仅放在现代企业、上市公司这个层面上,还要关注传统企业(如合伙企业、家族企业)的盈余管理问题。

第三,博弈双方对自身利益追求的结果,会诱使当事人产生不遵守协议的动机。会计原则、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等,是一种协议。那么,怎样保证这种协议得到实施、能有效约束当事各方,尤其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呢?根据“纳什均衡”的基本思想,可以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会计原则、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等的设计、实施,要使遵守的人得到的收益大于破坏的人得到的收益。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及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制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是使协议达到“纳什均衡”的关键前提。我们不能抱怨盈余管理中出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选择性行为,但应该防止出现没有从事、或很少从事盈余管理的“老实人”吃亏的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制度没有达到“纳什均衡”。如果遵守协议的“老实人”反而吃亏,那谁还对遵守协议有兴趣呢?

三、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的进一步分析

我国许多会计学者认为,盈余管理的动机不外乎以下几类:管理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证券市场上争取配股资格或免受特别处理,规避债务契约约束,缓解政治成本压力等。大量的实证材料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有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如《证券时报》与联合证券公司的调查表明(1999),上市公司经理人员中,有40.91%的人认为利润包装值得做(3),但要适当;有54.55%的人认为利润包装不值得,应控制;另有4.54%的人认为利润包装值得做,且有利于公司发展。利润包装的手段主要是:关联交易占55.56%;巧用会计政策的占4444%.关联购销和资产置换是关联交易的主要手法。在巧用会计政策中,改变折旧方式和合理避税被用得最多,占4444%;其次为潜亏挂帐,占28.98%;利息资本化的比例为20%.此次调查还显示,上市公司包装利润的主要动因是获得配股资格。有99.11%的被调查上市公司认为利润包装的目的是保持或重获配股资格。有57.68%的经理人员认为利润包装的动机是改善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形象。有26.67%的上市公司是为了实现计划目标而进行利润包装。分别有17.78%和13.3%的经理人员认为,利润包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连续亏损和扭亏为盈。其他方面的研究也大体上与这些结论一致,如原红旗(1999),蒋义宏(1999),陈小悦等(2000)和于海燕、李增泉(2001)。

在推行上市公司的绩效与其经理人员的收入挂钩的激励政策后,许多人认为盈余管理的一个动机是自身报酬最大化,如陈致平(2001)。但李增泉(2000)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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