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的苏南地区,长期以来对农村集体产业资本的处置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转制,将集体资产变卖给私人,使集体资产变为私人资产。这种方法当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所以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还有一种方法是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由集体统一经营社区内的集体资产。这种模式是近几年逐渐兴起的,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下面我就具体阐述这一模式。
一、 何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1.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一般形式
所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就是将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分离,在集体资产明晰的基础上,让全体社员股东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分配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将集体资产在一定的范围内量化折股到农户社员,社员享有分配权。
2.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都有自己明确的章程。在章程中都以条款方式规定了其组织结构。根据章程,股份合作社一般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其中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董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
股份合作社一般将股权分为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各占一定的比例。集体股用于社区内的公益事业。个人分配股用于给社员分红。具体而言,在个人分配股的股权设置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基本股,只要是户口在该村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都能得到一股。
(2) 岗位股,主要是给现职村干部配股,以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为例,岗位股占到总股本的2.7%,村干部调动离职即自行取消。
(3) 享受股,该股权的设立是为了照顾一些特殊人员。例如买入户口的,照顾迁入的,婚配未满三年的,有退休养老金的人员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享受股。
4.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要使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正常的运作下去,其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村集体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净资产,有较高较稳定的经济效益。原因在于村集体要将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到个人,农户社员享有分配权就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净资产,要不拿什么来折股。另外,只有具有良好的可经营的资产,才能在集体统一经营后获得更高的收益,从而给社员分红。如果缺乏良好的可经营的资产,那股份合作社就是无本之木。这也是股份合作社通常都建立在苏南等农村经济发达地区的原因。
5.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理论依据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所有权的四种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始终处于分离状态。而收益权是所有权中最能体现其支配、控制本质的权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就是照此理论发展而来的。实行股份制后,尽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的主体发生了转移,村集体作为村资产的所有权的代表人又重新获得了统一的经营权。同时保证了农民获得股份的分红权,还可以获得因为经营性资产的非农用后带来增值的级差收益权。
二、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以上我介绍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虽然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有利于较好的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完美。在其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1.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政社不分
许多地方社区合作社的管理结构与村民委员会合一。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是乡镇政府的下伸机构,从事生产经营较少,经济组织的特征不明显。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合作经济的产权代理的转变,民主管理不能真正落实。我前面已经介绍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就目前而言,社员代表大会还远没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我所了解的一些股份合作社中,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原村委会主任当了监事长,村党支部书记被理所当然的选为董事长。原村长监督原村党支部书记,这样的管理模式能保证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吗?所以,原村委会的职能应该和合作社的经济职能相分离,使政社分开,权责明晰。
2. 内部产权不够明晰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要明晰集体产权。然而直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成立,其内部产权还是不够明晰。一是财产的“集体所有”不落实,产生所有权主体缺位现象。二是即使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集体”的含义和边界也随时间在变,集体财产的共有特征,使集体所有带有很大的模糊性。
股份合作社成立之后,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社区内的集体企业与社区合作社的关系,如何决定这些企业的性质,以及如何对这些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一问题不解决,社区内部产权就不可能明晰。
3.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具有封闭性,股权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高福利性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从集体资产作价评估到确认股东资格,从股权设置到股份分配,从存量配股到增量扩股,从股权管理到股红分配,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到收益分配,都严格限制在社区范围之内,社区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不能进入,社区内的股权也不能流出。这种格局,使社区股权凝固,造成了产业布局的分散和资本规模的狭小,影响了资本的流动和产业的集中与升级。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通过这一条款严格限制股权流动。虽然该规定是出于固化股权,保护集体资产的目的。但如此做法使股权的分配具有了极强的福利性和再分配的性质,而使其丧失了作为资产经营的功能和应有的流动性。这就不利于很好的解决因人口变动而带来的配股方面的问题。
至于股权的高福利性,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农村社区合作社的发展,因为其保障了农户的利益。其实不然,社区股份的高福利性不仅在社区成员中无法体现增量收益公平分配的原则,也不利于合作社经济的进一步增值。由于股权是高福利性的,使股份合作社对资产经营的好坏不影响股东福利分红的水平,股东不直接承担经营性风险,严重违背了股权的基本属性,不利于股权的进一步资本化、社会化。使经营者缺少激励,不利于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4.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明确
由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新生事物,所以对其法人地位的确立稍显滞后。又因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具有双重性质,既有一般社团法人的特征,又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所以迄今为止,政府的法律文件中始终没有关于它的类别的规定。这关系到经济社会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承认的问题,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据我所知,由于存在这一问题,许多股份合作社对外仍沿用原村经济合作社的称谓。我曾经问过负责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的一位工作人员,为什么股权不能抵押。他回答说:“不是我们不想抵押,关键是银行不会接受股权证的抵押。”原因就在于它的经济法律地位不明确。如此看来,农户的股权证出了社区无异于废纸一张。因而不解决这一问题,将严重影响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农户社员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