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盈余管理的动因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产生盈余管理的制度根源
上市公司的产权借助股票的公开发行而分散为“股权”,投资者按照“同股同权”来分享企业收益,分担风险,共同控制企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经理层”分层授权并以董事会为核心的产权控制模式。但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制度性缺陷,表现为:
1、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弱化了多元产权下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度。由于控股股东和经理层实质上把持上市公司,严重影响、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他们是信息的提供者但并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当会计信息因为监督契约的履行而获得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时,他们会尽可能地对其进行修正,以不公平地占有契约他方的利益,因此产生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
2、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严重,缺乏对经理监控的动机。由于国家股的控股地位,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行政机关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合二为一;董事会成员绝大部分是内部经理人员,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所占的比重过低。这就使得经理人员在公司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并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公司经理操纵利润,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3、监事会监督功能弱化,难以履行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的监督职能。按照《公司法》,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但“一股独大”使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履行对管理当局所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的监督职能,致使上市公司出现大量盈余管理行为。
4、外部审计缺乏根本的独立性。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往往掌握在管理者手中,使得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常常是同一主体,严重危及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根基。注册会计师无法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股东和社会公正的重托,独立审计也就失去了对企业的经营者及其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二)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外在诱因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某些条例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配股、特别处理及停牌等都作了相应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才能申请股票上市。此外,还将新股上市的定价与企业每股收益相挂钩,这就促使企业为了能够上市和达到一个较高的发行价格产生对盈余进行管理的强烈动机。对配股政策,证监会在1999年作出修订,规定“上市”后最近三年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在10%以上(个别基础行业为9%),计算期内任何一年都必须高于6%,由此引起了上市公司大量的10%的盈余管理现象。对于亏损企业,《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也规定,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一律要被特别处理(即ST处理)。因此,上市公司为保全壳资源或不被“ST”处理就会进行盈余管理。
(三)会计制度、准则的缺陷,为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条件
一方面,我国新的会计规范增大了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
1、利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空白领域,通过对业务的创新来主动索取会计准则的剩余制订权,这种制订权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