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政府经济职能;宏观调控;道德规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同时,还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宏观调控。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主体,在通过其职能的发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时候,本身也存在着一个规则问题,以及如何遵守规则的问题。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许多突出矛盾,如市场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办事效率低下等,除了市场化程度低、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政府调节也存在一些有待认识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国际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更需要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政府调节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之外(即使是这方面的问题,同样也离不开道德的作用)。还必须强化道德的规范和约束。这是我国经济伦理学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也是有章可循的。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政府的调节才能真正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才有可能完成市场留给政府的任务。当然,政府也是有缺陷的。有不完善的市场,也有不完善的政府,其原因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这就说明政府行为也不能不受制度的约束。加入WTO后,政府管理市场必须是依法办事,以保证政府力量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而非破坏性力量。这里仅就伦理的规约作一概述。
一、以尊重市场运作规律为政府基本的伦理理念探索、遵循经济规律,是经济学的任务,也是经济伦理的应有之义。政府调节的道德约束,首先必须强调这一点。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第一性的,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市场是流通领域本身的总表现”①,它是一切经济关系的总结合部。这些关系集中在表现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及供需双方结构关系,而供需中的诸类关系又以价格的变动反映出来,并进行自发地调节,成为一种波动中的自然制衡机制。这种“无形的手”,表现了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合力,是商品经济所具有的基本调节功能。市场调节虽然是自发的,但它是自然进行的基础性的调节,任何以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假如离开市场调节、另搞一套,就必然脱离实际,犹如神经系统脱离有机整体,自然没有存在的依托和载体。我们搞了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现在加入WTO,其实质是市场经济的泛化,市场机制的强化,市场规则的普遍化。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行为提出的问题首先是必须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增强社会经济理性。任何凭借“拍脑袋”、不计后果的决策,必须彻底改革,这就要求政府要从无端“管制”转向更好地“服务”,而要服务好,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来操作。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政府的公共政策水平问题,同时也是政府需要树立的一个新的经济伦理理念。据学者估计,十一届三中全会前20多年,重大决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5000亿元。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每年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在1200亿元。⑦因此,这种决策体制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不适应加WTO后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从目前看,有三点比较突出:一是政府职能的“越位”现象比较突出,过多的干预正常的经营活动,管了自己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二是对市场尚缺乏科学的、理性的分析,决策上的随意性较大;三是资任意识淡漠。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后果,很少去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从政府行为分析,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的计划调控才会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管好自己应该管的,切实履行其职能,承担其责任。同时,要求政府必须精简、高效、廉洁、公正,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是政府调控经济必备的伦理理念。
二、以弥补市场缺陷为政府的伦理责任市场不是主管道德的组织。
政府的弥补职能,同时又是一种伦理责任。当然,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程度与市场发育程度有很大关系。就中国目前来说,由于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作还有待规范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干预的事情就相对多一些,甚至原本就应该由市场去他的事,有时也不得不由政府来暂时承担,待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再转交市场去承担。因此,就是在加入wTo的今天,政府在遵守其国际规则的前提下,还不得不根据中国的国情,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它通过提供社会产品,满足人们的需求。政府则致力于弥补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具体来说,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活动的五大领域,即利用财政货币政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通过税收、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缓照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利用赋税、补贴等办法,消除市场的外部经济负效果。恢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就我国而言,政府还承担有搞好国有企业、壮大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政府还负有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保卫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至于这两种功能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有效地发挥,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这些客观上要求的职能,都要承担职能的人去认识它,自觉地创造性地执行它,并使之不断完善。
从目前看,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或说服务方面,应该特别强调,政府要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引导消费者。例如,市场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创造平等竞争环境,限制和制止恶性竞争及垄断行为;再如,利用质量法、合同法保护名优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非法经营;当务之急是要引导国内各地区、各经济主体不要再各自为政、相互残杀。要尽快打破地区、部门和市场分割的局面,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使全国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再者,政府要着力解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调节分配领域中的利益悬殊问题、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问题,特别是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就业问题、医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生态环境等。因为单靠市场很难使经营者顾及全局利益,特别是自然资源的保护、生态平衡、公共卫生的维护以及治安环境的维持等。为克服和弥补市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政府必须从整个社会发展出发,根据科学技术的要求,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作为整个经济的导向。
这些职能和责任,都是政府应该而且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如果政府职能“缺位”,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命运和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如就业问题、分配中的公正问题、市场秩序问题等,尽管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已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市场运作中仍有一些本该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好。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驾驭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是由于缺乏责任意识所致。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决策科学的政府来规导和调控,需要一个具有强烈的伦理责任意识的政府来引导。
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作为权力的主体,它是代表公共利益和意志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首要道德要求。由于我国处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一些政府职能出现了扭曲,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混乱,也直接危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与人民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出现了紧张或矛盾。地方保护主义、由部门利益带来的“三乱”现象,就是近年来一直试图解决但并没有根治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