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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本质及其演化展望_地方经济论文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地方经济论文    收藏本页
     1.引论:对我国经济地方化与市场化的一般性评注

    我国乃泱泱大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路径各异。这决定了经济学者必须避免对我国国情一概而论,任何整体描述或者借助均值进行描述易于流于空洞无义,因此应在经济分析中因区域而论,即采取“地方主义”(Regionalism )分析范式(Herrmann-Pillath,1995年,前言第30-31页)。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胡鞍钢博士在最近的一次杭州讲话中把我国的情况归纳为“一个国家,四个世界”——所谓四个世界,乃指浦东之类为第一世界,浙江之类为第二世界,农村地区为第三世界,边远山区为第四世界。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把部分行政和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有了地方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地位,才也为地方之间的横向竞争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竞争之加剧埋下了伏笔。通过权力的地方化(localization),一部分原有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转入了地方政府手中,形成了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regional property rights of local governments )(何梦笔,2000年,第1页)。

    另外一个方面,80年代乡镇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异军突起。乡镇企业为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本文的语境中,乡镇企业是指广义的乡镇企业概念,即“除了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企业外,还包括农民联户办和户办企业,以及各层次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农村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企业”(唐忠等,2000年,第3页);乡镇集体企业是指内含集体股份、其份额大到乡镇村足以控股或者对其经营活动(包括利润分配)行使各种干预的企业[2].但是,乡镇集体企业虽则属于民营企业范畴,其产权制度是一种集体产权制度,实际上可以与地方政府的国企产权制度相比拟。在本文中,我们把乡镇集体企业的集体产权制度称作为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安排”。与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国企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一样,乡镇村作为乡镇集体企业集体产权主体的“地方产权制度”都是企业产权的“地方化”形态。

    我国的“抓大放小”战略实际上是把我国的中小国有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推向市场,实行“民营化”(包括私有化)、“市场化”(指任何政府控制成分或程度的减少),其目的在于提高效率。我国乡镇集体企业的改制也是沿着通往市场化的同样逻辑理路进行,实现同样的目的。

    本文主要考察我国的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着重关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以这些模式为切入点,本文将从侧面(而非正面)证实两个判断。判断之一为:经济领域的“地方化”现象要被“市场化”所取代。

    判断之二是:随着我国引入竞争机制,地方之间的竞争加剧,各种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加剧,而治理结构较差的企业一般来说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如支农成本)较高,治理结构较好的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企业之间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现为治理结构的竞争,即制度竞争。在竞争压力下,治理制度差的企业淘汰出局或者亏损的可能性更大。我国企业大量改制的动力也源于此。

    从上述判断出发,作者在本文中正面提出并初步论述五个方面的命题:(1)"浙江模式"的本质是"自组织经济模式";(2)"浙江模式"具有可扩展性;(3)"苏南模式"具有过渡性;(4)晚清文化传统中的近代化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诸模式有着整合作用(陈建军);(5)"浙江模式"很可能是"哈耶克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模式"或者"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 )模式".

    2.我国诸种经济发展模式盘点

    一般来说,所谓“温州模式”,就是以发展个私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所谓“苏南模式”,就是以发展乡镇集体企业为主的模式。浙江的整体发展可以总括为“浙江模式”,它是“温州模式”的更新和扩展模式。其原因是:“温州模式”在不断变迁之中,逐渐得到规范,脱去了过去“坑蒙拐骗”形象;浙北地区原来学习“苏南模式”,目前又重新皈依改良后的“温州模式”;近年来浙江乡镇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头。

    过去许多人热衷于讨论“浙江之路”尤其是“温州之路”到底姓社姓资的问题。事实上,这种讨论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早在半个世纪前,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欧肯就抛弃了往往引入误入歧途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两分法,而是对经济现象采取创造性的形态学分析(morphological study )理路(欧肯,1995年中文版,第5页)。他把经济现象分为两种理想类型,其一即为交换经济,其二即为统制经济或称集中领导的经济(比较欧肯,同上,第106-122页)。所谓交换经济,是指“整个社会经济是由两个或多个个别经济组合起来的经济,其中每个个别经济(冯注——指企业和家户)都提出和执行自己的经济计划”(梁小民,1996年,第123页)。对于欧肯,理想的“交换经济”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理想的经济秩序则是一种竞争秩序。

    还有一种“江浙模式”的提法产生较晚,最早是由浙江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者于90年代初提出来,而对之最为具体的分析是由陈建军完成的(陈建军,2000年,第3页)。陈考察了1978-1993年间江苏和浙江的工业化路径,之所以把江苏和浙江的经济发展归纳为“江浙模式”,理由是两者都有着这样的特点:主要依靠区域内部或国内的资金积累和转移,对外资依赖性较小(从而区别于外资依赖性很大的“珠江模式”或者后来演化而成的“华南模式”),主要依托国内的销售市场,由此带动非国有企业,带动经济发展,全面推动地域经济的市场化和高速增长(陈建军,2000年,第19页)。两者的大文化背景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华人文化,都有商业文化传统。陈的观察期较早,故而不能涵盖后来的发展。

    “浙江模式”中企业所有权构成和“苏南模式”是不一样的,前者以私人产权为主,后者以集体产权为主。在浙江,即使过去有许多乡镇集体企业,其中也有许多实属假集体、“红帽子”企业。改制之后浙江的私人产权特征越发明显,而始于1998年的“一次改制”后的苏南集体产权却以另外的形式(“不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存续。近年来亚洲金融危机成为一种试金石,“浙江模式”的生命力经受住了考验,“苏南模式”遭遇严峻的挑战。从这一角度看,分头探讨“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要比笼统讨论“江浙模式”妥当,除非我们不区分经济运作中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

    3.对“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本质特征的甄别和认识

    本文对“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内涵作一重新梳理,关键目的在于对两种模式的本质区别作一强调。我认为,既应从产权结构、又应从市场和政府在两地经济发展的作用角度去把握“浙江模式”和“苏南模式”的本质,从而区别于一般的区分方法。

    “浙江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解决模式、自发自生发展模式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模式(比较冯兴元,2000年),在其中,政府的作用虽则重要,但起着促进性的、辅助性的、倡导性、主持性的作用,而不是经济管理作用。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不同于经济管理作用。后者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术语[3].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要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德国奉行的秩序政策;其次,在市场失灵或竞争失灵时可采取与市场一致(market conform)的过程政策,它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入经济过程,这种介入不在于扭曲经济,而在于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以此为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度模仿和创新发挥熊彼特意义上的“公共企业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年,第284-289页),辅助、促进、倡导或者主持一些经济活动,正如在市场竞争当中,私人企业家也可以弘扬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不断地模仿和创新,实现"创造性的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推动经济的发展(熊彼特,第147页)。但是,这些“公共企业家”的活动有其限度,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与市场一致的原则。我们认为,? 憬淖芴迩榭鍪欠弦陨险庑├砟畹摹?/P>

    这里有必要对上述“自组织(self-organizing )”概念作一注释。哈耶克认为,“自组织”、“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 systems )”或者“自我生成系统(self-generatingsystems )”之类的概念来源于控制论,意谓系统内部的力量的互动创造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 )”,或译“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源于内部或者自我生成的,有别于另一种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和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人造的秩序、人为的秩序、建构的秩序或者建构(construction)(哈耶克,2000年中文版a ,第55页)。比如,最典型的自发秩序是有机体的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但属于人类行为的产物。他认为,人为的秩序或一种受指导的秩序可以称作一个“组织(organization)”,它来自外部,是一种“外部秩序(taxis )”,从而区别于自生自发的、源自内部整合的“内部秩序(cosmos)”(哈耶克,同上,第57-58页)。从“组织”的定义,我们可以反观“自组织”的定义。

    有关经济的自组织理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和德国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何梦笔教授均有论述(Krugman ,1996年;Herrmann-Pill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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