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从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和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把社会和文化等意识形态因素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来研究南街村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与效率。在乡镇企业的制度创新的初始阶段,模糊产权具有特定的效率。南街村的制度创新者利用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地缘关系更重要的是人们对集体制的路径依赖与社区成员达成广泛的非正规合约,同时依靠地方基层政府给予的正规组织的合法身份和自己的企业家才能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控制权”能实现对乡镇企业制度创新者的有效激励,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悖论:以“企业控制权”界定的所有权是“不在其位”不成其为事实上所有者的权利,而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执行也不能不受其“权利载体”(个人)天然特性的某些局限。因而模糊产权的效率是有边界的,悖论的解决需要新的制度创新实现人力资本的资本化。
一、引言
模式的意义在于它是诸多突围的尝试,是“在一定地区、一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路子”(费孝通,1992),而在中国各个乡村试图现代化的进程中各个模式又蕴涵了诸多共性。从发生学的角度说,模式这个概念并不包含于今人们追逐的所谓“模式贡献”的意义,称一个地方为某种模式并不必然意味着要全盘推广它或全盘肯定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认为南街村也是一种模式(刘建华,1999),南街村模式的提法并不必然掉进所谓意识形态陷阱。南街村模式的特性是它在原有社队工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面对外部大市场建立了社区企业体系和社区企业制度,在工业集体化推动下完成了农业集体化;在经济集体化基础上建构了特殊的分配体系和激励机制,形塑了一套“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维系社区整合和社区企业发展。南街村的成功是以其经济绩效为基础的,但南街村引人注目的焦点却是在经济运行机制背后的一系列超经济规则。
这个集“毛泽东模式”与“经济绩效”于一身的中原农村的发展引起了各界尤其是社会学界的关注:这里是理想的乐园还是异端的权力?是中国农村的希望还是昙花一现的辉煌?长期以来,“科学理性”导引下的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和发展路径在精致的模型构建和冰冷的“经济人”假设之中,从而使经济生活中的诸多元素一直处于“外生给定”或“忽略不计”的境地,经济发展中的价值观念、文化特质等非正规制度范畴也只是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的研究对象,这对天然具有社会性特征的经济学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直到20世纪80年代的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斯,1980)和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理论(加里S.贝克尔,1995)才把社会和文化等意识形态因素纳人经济学分析框架,试图实现经济理论向社会现实的回归。笔者遵循此逻辑、运用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南街村乡镇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与效率。
二、“社团所有制”的名与实 “能人经济”与路径依赖
从南街村集团的企业章程中看,所有村民都是名义上的所有者,并未按比例分割,任何人都不拥有排他的权利并明文规定防止把企业变为实际私人拥有的企业。村民们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不是其独立的选择而是由他们的村民身份决定。组织结构中不存在享有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村民们所接受的收益大部分不是现金形式而是村民共享的福利形式。村民的货币工资由社区政府制定,与公司的利润率没有正向相关关系。企业利润除了上缴国家税收之外的余下部分留在村中支持企业经营与社区发展。同时企业财产不能被使用者出售和转移,当居民离开社区也就失去了其名义所有权,而外村人以婚嫁、升级为荣誉村民等形式取得居住权时也就取得了相应的名义所有权。显然南街村集团是不归政府所有,但是否被政府控制就取决于集团领导人王宏斌的角色定位。
南街村党委(1999年1月由原村支部发展而成)实际上是企业的行政上的所有者并真正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但实际上又是由集“能人”企业家与村政府领导人于一身的王宏斌决策企业和控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处于整个政治和行政体制末端的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4条)。但在实际运行中,村与乡(镇)的关系远不如法律规定的那样明确,村民组织带有“政府化”倾向,即村民组织事实上成了乡(镇)乃至县(市)政治在农村中的进一步延伸,担负着与乡(镇)政府基本对应的职能,并受政治权力牢牢控制。中国乡村实际上存在着“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费孝通,1986)。前者是建立于世代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而具有共同的习俗、惯例及相对明确和固定的人际关系,社区内部多数行为的后果是可以预期的;而具有强烈的等级序列特性的后者的介入则给社区“嵌入”了一种新的人际交往规则。正规组织对乡村负责干部的评价标准建立在他们是否依据等级序列的规则完成上级所需完成的任务;而事实上的评价体系中所依据的可能是能否对社区居民的利益改善以及他们个人的经历、个人的品德、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精神和能力等,在社区内长期行为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权威是一种长期的行为合约的结果。作为制度创新的发动者仅获得正规组织的认可或仅有社区成员的认可都是不够的。仅有社区成员认可,实施创新的动员能力是不够的,因为:(1)没有可控制的用于创新的资源,(2)没有合法的渠道去获得进行创新的许可”;而仅有正规组织的认可,没有社区成员的配合则会使创新的实现非常困难。当正规组织所认可的代理人与社区成员所认可的权威人物相吻合时,他们也就获得了控制社区资源的管理权从而获得了进行社区事务管理和推进社区经济福利发展的合法身份。但当两种体系的评价发生冲突时,不仅正规组织的职能由于社区成员的拒绝合作而难以得到正常实施,而且正规组织的代理人与事实体制中的权威或所有社区成员的冲突会日益激烈。从这个意义上讲,南街村集团的王宏斌在社区中的角色应是“能人”企业家,因而南街村集团实质上是实现了政企分开。以上表明,“社团所有制模式”反映了南街村集团的两个基本特征:(1)企业既不归政府所有,也不被政府实质控制,企业产权的界定是清晰的。(2)南街村集团的全部资产没有被量化到个人,这里的产权界定又是模糊的。这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极为独特的? 兄破笠担核煌兄剖且蛭皇窃谝还段谑敌械挠芍醒胝刂坪凸芾淼墓兄疲凰煌诩逅兄剖且蛭乃姓呒炔皇墙鼋鲇缮缜凇氨镜厝恕弊槌傻摹凹濉保膊皇怯上缯蛘刂坪凸芾怼?BR>
任何制度的选择都是有选择成本的(从最初的解释、获得民众拥护、制订章程、协商细节、到执行中的不断完善改订)。将一项制度安排在各个时点所需投入的各种成本量化为成本函数。如图1中曲线fA(t)、fB(t)表示不同制度A和B的成本函数。假设两种不同制度在t*处“殊途同归”使经济进入近似的绩效状态P。在到达P之前,A、B制度安排的总成本分别为:B=。设CA>CB,且制度A的初设成本小于B即FA(O)CA,因此决策者在“二次选择”时选择“继续原路径”。如果制度A的弊端暴露较早(在图中以)表示制度A的成本函数)或有其他因素使决策者在制度运行之初就面临“二次选择”,此时的沉淀成本仍很小(即ME’t1O区域)而不足以使(沉淀成本+CB)>CA,那么路径依赖不足以成立,决策者可以改变选择而从头开始。
南街村1981年按“上级指示”选择了私人承包制,但不久便发生了民愤事件。这次失败的私人承包并不是证明私人承包制没有效率的充分证据,但却是刺激村委一班人(最终决策者)的一个迫切因素,改行集体制的重要契机,即它很早就面临“二次选择”,此时私人承包制的沉淀成本不大从而使决策者回到了选择起点,同时在80年代初的时点上,从南街村的经济状况、传统积淀及民意倾向看,选择集体道路是适宜的、“次优”的。并且当时南街村在集体制经济10几年的运作中,由于小社区利益同一性、成员身份多重性等特定因素渐渐产生了基于集体制的特定的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即在经济运作中产生了新的非经济资源,这样更使其进入“集体制路径”并逐步完善之而形成如今的“社团所有制”。
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效率 从初始合约到模糊产权
南街村乡镇企业的发展路径中的初始合约是制度创新者(王宏斌)利用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地缘关系,更重要的是人们对集体制的路径依赖与社区成员达成广泛的非正规合约,以此获得熟人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从而动员广泛的人际关系资源,并以此确立了其进行创新活动的权威性。对制度创新者而言,这一合约的达成并非一时一事进行的议定,而是建立在创新者与社区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基础之上,由此大大降低了识别创新者的成本,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缔约的交易成本。对社区成员而言,这一初始合约的达成是熟人社会重复博弈的结果。南街村的社会结构是以家庭为中心,再向外延伸而形成一系列差序格局。村民们长期共同劳作、共同生活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地缘关系或称“象征性亲缘关系”,增强了其“熟人社会”的性质;与城市企业不同的是这里的人口流动(指拥有居住权的原居民)很少,南街村近几年的免费福利制度,尤其是统一配置的住房更增加了村民的“退出成本”。用沃尔夫的乡土关系划分法,南街村社区是一个标准的多线、多元的网络结合(多线即结合各方的共享利益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