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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现状与差距_银行管理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银行管理    收藏本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侧重点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的盈利能力比其他方面更受关注,但对商业银行而言,稳健经营要比高额利润更为重要。因为很多银行的倒闭或者被政府接管是由于缺乏支付能力而不是盈利能力差。而且,一家银行因管理不善而倒闭时,往往会危及其他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进而损害国民经济和公众利益。因此,对银行信息的考察和评价,侧重于对银行经营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其次是盈利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呼吁各国商业银行应着重披露以下信息:资本充足状况、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等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信息的披露方面与国际标准存在不少差距。

  一、资本充足状况

  我国人民银行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风险权重的设定上,高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照国际惯例,只有准备金与特定资产减值无关时,方可作为附属资本参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我国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均将呆账准备金作为附属资本处理。但由于我国对特定贷款的损失不另提取特定贷款损失准备,提取的呆账准备实际是与特定贷款的损失密切相关,将其作为附属资本参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高估了资本充足率。

  另外,我国计算资本充足率,是以国内会计制度为基础。如果按照谨慎性的国际会计准则,我国银行庞大的不良资产,严重不足的准备金水平等因素将意味着巨大的潜在亏损。

  二、资产质量状况

  资产质量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稳健程度和盈利能力,因此倍受商业银行管理者、监管者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关注。近年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对外披露不良贷款余额。以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和深发展为例,根据它们公布的信息,1998年末,三家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分别为10.29%,16%和22%。但由于以下若干原因,我国关于资产质量的信息披露可能是国际标准差距最大的部分。

  1、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我国《贷款通则》把银行不良贷款按“一逾两呆”分类。这种贷款分类办法主要是盯住时间,而且是在问题发生之后才予以归类的,与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做法不符。

  2、我国中央银行已经要求改革贷款分类方法,采取五级分类办法。但新方法更多的依赖专业判断,人为操纵的余地较大。因此,新分类法能否真实反映银行信贷资产状况,取决于银行严格的程序,公正、一致的判断。

  3、贷款清分的结果属于敏感信息,不仅触及某家银行的利益,而且涉及整个中国银行业。因此,在信息披露上应格外慎重。

  三、盈利性状况

  我国目前能够提供衡量银行盈利性所需要的信息,如净利差、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分行平均利润、人均利润等数据。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国际会计标准差距很大,导致盈利状况产生巨大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在全部资产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其呆账准备金提取是否充分是衡量商业银行会计政策是否稳健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之间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与国外通行的做法相比,实际上存在下述若干差异:

  计提比例方面,大多数国家按贷款余额的1%棗2%提取一般准备金,该比例是与这些国家的资产质量状况相适应的。我国不良贷款率远远不止1%棗2%,也按此比例提取,导致准备金严重不足的状况。

  计提依据方面,国外通常除了按上述比例统一提取外,还依据贷款的质量状况,按不同比例提取特种准备金,质量状况越差的贷款提取比例越高。我国计提准备金不另提特种呆账准备。结果低估了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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