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3-1-17 作者:余珊萍 潘金虎
3年前,中美两国曾围绕知识产权爆发过首次激烈的争端,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翌日即1992年1月17日,以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而结束第一次争端。笔者曾就此发表过“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的背景和启迪”一文(见“国际贸易问题”1992年6期),指出这次争端只是“暂告平息”。
3年后,中美两国围绕知识产权再生争端,并又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即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协议》,结束了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
历史仿佛是在重演。但是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改善。中美两国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是围绕着“立法”问题,这次争端是围绕着“执法”问题。两次争端的中心问题不同,但都是通过谈判协调来解决,反映了在国际形势从“冷战时代”转为“冷和平时代”的情况下,全球科技经济走向一体化,各国科技经济既存在相互依存,又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一切国际争端都可以通过谈判协调来解决,可以避免彼此间采取贸易制裁和其它形式的制裁行为。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产生的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又结束了,但给我们留下众多启迪。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亟待提高
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已经15年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初成体系。我国在1983年实施了商标法,1985年实施专利法,1991年实行著作权法,在短短的10年中颁布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三大法规,完成资本主义国家花费几百年做完的工作。同时,我国在1989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1989年加入“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也初步实现了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接轨。另外,我国最近又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采取了通过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的三种管理形式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取得相当有效的作用。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制度和执法制度以跨世纪的速度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却未能同步发展,而呈现滞后发展的现象,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呈现较大的差距。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是由历史传统、文化教育水平和科技经济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1.从历史传统来说,虽然我国具有长达数千年的悠久文化和历史,拥有世界“四大发明”等古代的先进科学技术。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产生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许多发明创造或是通过“祖传秘方”“世袭”沿袭下来,或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是大公无私地奉献给世界各国,始终未能形成激励创造发明的竞争机制。虽然到廿世纪初期在我国曾经出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萌芽,但是直到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这种历史传统,自然而然地在国民意识中长期呈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空白。因此,一旦从政府立法制度上完成我国这个跨世纪的进程,但是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上却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不仅需要有一个认识和教育的过程,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转变过程。
2.从文化教育来说,我国解放以来长期灌输一种“技术公有”、“知识共享”的思想,从小学到大学都没有将“知识作为有价值的商品”的观念加以教育,几十年来都接受了无偿使用他人的技术发明,无偿使用科研成果的作法。直到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技术作为商品、知识作为有价值的资本财富,才逐步地为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对于政府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条例,由于缺乏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教育,广大群众尚不能具备应有的国民意识,不能积极主动地保护本国或外国的知识产权。例如在改革开放中,我国部分企业领导和技术人员,为了引进外资和技术,在接待外宾来访和进行外事谈判中,不自觉地泄露了我国传统产品的技术给外方人员,使我国的景泰蓝、宣纸、唐三彩等传统产品技术流入国外,造成在国际市场中我国这些产品面临强有力地竞争对手;另外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出口到国外,由于商标保护意识不强,被国外当地商人抢先注册商标,影响了我国这些名牌产品的继续出口。同样,我国部分地区企业也在国内仿制外国的产品,造成对外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地发生。
3.从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来说,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科技水平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1993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600多元(合310美元左右),而美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却达到2.4万多美元。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70%部分是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的,而我国却只有20%左右是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的。显然我国在改革开放10多年中科学技术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我国总体科技实力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公众的科学水平也比较低。按照有关公众科学素养衡量标准的指标体系,具备理解科学知识、理解科学过程、理解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等3个条件,则被认为是具备科学素养的公众。中美两国的有关数据可见下表。
中美公众科学素养衡量指标比较 中国(1992) 美国(1990)
理解科学知识 30.1% 35.7%
理解科学过程 236% 13.3%
理解科技的社会影响 1.9% 26.4%
具备科学素养的公众 0.3% 6.9%
在高技术产业方面,我国同发达国家的水平也相距甚远。据统计,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只占我国外贸出口的5%左右,1993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6.8亿美元,进口159.1亿美元,进出口逆差达112.3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商品逆差的92.2%。我国外贸出口总体商品的结构,也表现出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出口比例低,随着国际市场上技术商品的比重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的外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就不容乐观。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低技术含量的商品竞争不过高技术含量的商品,一些地方和企业为了本地方和本企业的利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忽视国家的法律,不顾国家整体经济利益,防止和假冒国内外的名牌产品,特别是高技术、高投入的商品,损害了国内外厂商的利益,轻则引起国内外的民事纠纷,重则引起国际关系的摩擦,两种情况均给国家、地方和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引起了政府和国民的重视,告诫我们务必加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适应国际发展需要。
二、科技发展不断更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和形式
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从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伴随着世界工业化的进程,在商品贸易特别是技术贸易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奠定了传统产业革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保护对象主要为机械、化学发明与文学艺术著作。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保护形式能够较好地适应这一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本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速走向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例如60年代末,美国IBM公司率先使计算机软件这种新型的知识产品在世界上走上独占销售道路;70年代后,半导体芯片在美国商业化,并进入世界贸易的行列;而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其在医药,食品、农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领域已成为国际间技术竞争的热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成为衡量一国科技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准,高新技术产品是占领国际贸易市场份额的重要竞争力量。正因为高新技术竞争的激烈以及在国际贸易中地位日益重要,有关这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层出不穷,冲突的激烈胜过以往任何时期,表现出与传统领域显著不同的特点。这是由于:
1.这些领域智力劳动创造出知识高度密集型产品,如一枚数毫米的半导体芯片上可集成数十万个元件,使用的原材料只占整个生产成本的1%左右。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与其有形载体软盘、磁带等关系也不大,但它们的开发都要耗费大量的心血,如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开发涉及新的工艺技术和复杂的设备,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巨额资金;新材料产品可靠性检验,要花费庞大的费用,需要较大的试用时间;计算机软件开发凝聚着发明者呕心沥血的智力劳动等;激光唱盘和电影制片的载体材料虽然并不昂贵,但是灌输唱盘和拍摄电影过程中却要付出巨大的资金投入和高级编导、演员的无价的文艺创作劳动。
2.与研究开发成本不断上升,风险不断增加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新技术领域的产品一旦投入市场,仿制、复制却相当便利且成本低廉。任何有相当技术背景的人都可以用很少的时间和资金复制出集成电路芯片、计算机软件、激光唱盘、电影制片和原版书籍期刊、医药品等。正因为如此,在国际贸易中,上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仿制、侵权屡见不鲜,一旦这类现象发生,投资者和发明者在这个领域的损失又是传统领域所不能相比的。例如,据美国官方估计,仅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复制,就给美国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