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监管的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此外,还要注意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五年多来,对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和完善,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信贷关系、行业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金融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处罚的设定不够统一协调;金融法律的引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等。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立法,形成一套比较完善而且相对稳定的金融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依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逐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并对己颁布实施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金融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三、改进监管方式和完善监管手段
(一)完善监管责任制。金融监管就其内容来看,涉及到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市场退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这就要求人民银行明确每个监管部门、监管岗位、监管人员的监管任务、范围、权限、标准、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做到层层落实任务,人人明确责任。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要划片包干,确定专人跟踪监测。在日常监督中,要按照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在岗位上实行AB监管制,即实行双人监管。同时,要加大对监管人员的考核力度,考核的内容要尽可能量化,便于监管人员执行。
(二)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月度、季度、年度各种反映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报表及监测数据,各类金融机构综合分析、评价及监管报告等。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手段来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并尽量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加强对风险的实时监控,达到有效管理风险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反馈中央银行监管的要求和监管指标体系,使中央银行风险监管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信息网络形成员敏捷的互动效应,真正实现双方职能和利益的最优化。
(三)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以资产流动性理论和突变理论为基础,对金融风险程度和暴露等级进行测算。除目前实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外,还应设计一些新的风险预警指标,包括单个金融机构风险预测、地区性金融风险预测、全国性金融风险预测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道德风险预测指标等,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