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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分析

论文作者:本站    论文来源: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反渎局    论文栏目:刑法论文    收藏本页


  近年来,我院反渎部门查办了多起国土资源领域的渎职案件,尤其是在开展打击国土资源领域不交少交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已立案6件6人,其中5人均为科级干部,并且6人均已被人民法院做有罪判决。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我们发现在国土资源领域土地出让及办证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有些可能已经构成渎职犯罪却不知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和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对该领域的案件做以深入研究,以防微杜渐,建章立制。

  一、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常见手段

  (一)主要特点

  一是从所涉嫌的罪名看,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突出。从各地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共涉及到15个罪名,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占的比重较大。

  二是从涉嫌人员身份看。涉及人员广,大多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涉案人员一方面涉及面广。另一方面,这些涉案人员80%以上都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土地管理和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占的比例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紧缺商品国家保护的越来越严格,没有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往往无法实施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危害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

  三是从造成的危害后果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此类案件多发生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四是从发案形态看,窝案、串案多,且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或多个部门,通常是“办一案、挖一窝、揪一串”的效果,并且与贪污贿赂其他刑事犯罪相伴而生。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表现为官商勾结、钱权交易。

  (二)常见手段

  常见的作案手段包括:土地转让作确权更名,逃避国家土地税费;擅自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或将规划用地挪作他用,少收出让金;未交齐土地出让金或税费便发放土地使用证,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税费流失;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或无偿出让给他人;滥用职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弄虚作假,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或无偿出让给他人。

  二、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查办案件情况看,当前国土资源土地出让金领域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的审批、办证、流转、征用、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具体表现为:

  一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审批环节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标准,但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擅自简化审批手续,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批地、办证;审查把关不严,对手续不全甚至弄虚作假的用地申请,不认真依法审查便上报审批或擅自审批: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违规将实为一次性征用的土地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政府批准;对一些单位违法私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不予处理。以其它名义为其补办征用、占用土地手续:徇私情为明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

  二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流转环节失职渎职,严重破坏土地资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作为一种商品,出让、转让等流转较多,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管活动中徇私情私利,与申请用地者相互勾结,擅自决定减免土地出让金,或降低土地类型、等级,或将专项土地指标批作他用,使土地受让者少缴甚至不缴土地出让金;有的在出让金、规费未缴清的情况下,就予以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有的内外勾结,将土地转让更名处理,给受让人进行土地更名登记发证,致使国家应收的税费流失: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零地价”、“以租代征”等所谓的优惠条件,实际将土地无偿送给投资商使用,致使国家巨额土地出让金流失。

  三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利用环节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的增多。土地需求日益加剧。为此,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在土地的征用、占用、审批等环节。违法问题日益突出,有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土地利用规划申请,变更土地性质和规划要求,将低价值用地变更为高价值用地。增加土地附着价值,包括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提高土地建筑容积率等,造成国家损失;工作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许可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严重损毁;徇私舞弊,指使他人占用土地: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擅自立项,导致国家专项资金损失等。

  四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的征用、拆迁以及拆迁补偿等环节失职渎职,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如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征地拆迁补偿管理不规范,对征地内的青苗和附着物的清点和丈量工作,把关不严。造成丈量和清点数据夸大、虚报的情况:或是丈量人员与补偿对象一起对拆迁范围、安置补偿面积或数量联手作假,骗取政府的安置补偿;或擅自抬高土地收购价格,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五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监管环节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查办案件情况看,有的承担土地执法和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疏于稽查、放任不管,造成违法用地和土地损毁,或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处理不力、监察滞后,导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以罚代刑,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使破坏土地资源犯罪逃避刑事处罚等。

  六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甚至与不法人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需求量的增大,特别是在部分地区可用土地越来越紧缺,导致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大肆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土地资源:有的不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执法犯法,徇私舞弊不移交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充当破坏土地资源刑事犯罪的“保护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三、土地出让领域渎职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以及犯罪高发、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因如此,检察机关在查办这些案件中遇到不少的问题,影响了对犯罪的查办。

  一是客观上存在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

  (1)案件线索发现难。危害土地资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较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且其渎职犯罪大多发生在职务活动中,作案手段比较隐蔽,犯罪行为不易暴露,难以被发现。同时,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一些群众特别是自身或者亲属有过错的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举报: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发案后不愿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很多案件检察机关难以获取举报线索。

  (2)案件立案难。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从主体上看具有特殊性,即都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都为有一定职权,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领导人员较多,且素质较高,身份的特殊性影响的案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3)案件调查取证难。首先,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知识结构、工作阅历、工作经验以及对法律的了解熟悉程度等均远高于普通群体,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法律后果等早有心理准备,反侦查能力强,心理防线一般难以突破,获取口供的难度大;其次,除一些有被害人并能直接证明外,危害的土地资源是国家的,没有相应的受害者个体。其他知情人往往出于利害关系考虑,以种种理由推托搪塞,甚至暗中通风报信,证人证言难以收集、完善和固定。第三,发案单位出于各方面考虑,往往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致使很多证据材料无法获取。

  (4)案件处理难。由于是国家机关人员犯罪,这些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职务工作,编制了周密而广泛的社会关系网,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局,一些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常常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工作”,同情犯罪嫌疑人,希望检察机关、法院从轻处理。

  (5)干扰阻力大。由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其工作人员职业敏感,身份特殊,加之多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一旦发生犯罪案件后,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司法机关内部运行情况。给检察机关收集其他证据造成了巨大的障碍。二是主观上,存在“不让查、不敢查、不会查和不重视”的问题。

  (1)不让查。有些地方领导干部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案件发生往往以各种理由,不让检察机关查处案件。

  (2)不敢查。由于检察机关管理体制和机制不顺,加之一些地方侦查办案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足,影响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

  (3)不会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具有较好的素质和专业知识,其作案的手段隐蔽,且反侦查意识较强。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有较高侦查能力。从司法实践看,一些检察机关侦查办案能力低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4)不重视。有些地方对土地保护和监管工作重视不够,盲目发展和开发,导致土地领域渎职犯罪屡屡发生。

  三是在有的地方没有形成惩治土地领域渎职犯罪合力,存在对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惩治和预防土地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在实际执法中,各部门分散执法,没有形成-合力,影响执法效果。

  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影响了对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制定实施了一大批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法律法规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影响了对违法犯罪的查处。

  五是部分地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执法环境亟待改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监管部门执法压力大。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查处土地资源渎职犯罪中,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领导和主管部门对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对检察机关的查办案件工作不予以支持。

  四、土地出让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建议

  1、强化学习意识,打好侦查基础。在启动每一件涉土渎职犯罪案件前,承办人员必须多方收集、认真学习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包括该行业、该单位的行政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资料,确保做到熟练掌握相关规定,全面了解涉嫌渎职犯罪的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和具体环节的岗位职责。

  2、强化线索意识,疏通案源渠道。为解决破坏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线索难于被发现、疏通查办案件"入口"问题,首先要熟悉掌握涉土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和易发案环节,提高对涉土渎职犯罪的敏锐性。做到对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能够及时发现、准确定性。同时,反渎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争取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能在内、外部得到顺利移送和有效配合。

  3、强化证据意识,固定核心证据。针对涉土案件一般都会留有档案资料的特点,应把相关书证的调取作为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的切入点,抓好证据收集和核查工作。如查办土地审批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相关审批材料;查办土地流转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包括地价评估、出让手续、完税凭证等在内的地籍档案材料;查办土地征用、占用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相关的证明、证件以及报批手续;查办土地利用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建设许可审批材料以及土地改变规划的规划资料;查办土地监管环节的渎职犯罪,重点收集核查土地执法卷宗和处罚档案。把书证作为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的中心证据,根据书证内容调查相关知情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也保证了案件证据的统一性。

  4、强化辐射意识,推动案件发展。针对涉土渎职犯罪案件多系窝案、串案的特点,不能就案办案、就线索查线索,要采取"系统查,查系统"的方法,发散思维,从某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入手调查其相邻岗位有无渎职犯罪,从某部门渎职犯罪入手调查相邻部门有无渎职犯罪,从某宗地块渎职犯罪入手调查类似地块有无渎职犯罪,从某地涉土管理部门渎职犯罪入手调查其他地方涉土管理部门有无渎职犯罪,抓住现有案件不放,步步深入,以点带面,进行同类线索的排查,扩大战果。

  5、注重运用侦查一体化。查办涉土渎职犯罪案件相对于查办其他类型渎职犯罪案件,干扰更多、阻力更大。为破解查办工作中人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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