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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_中国政治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中国政治论文    收藏本页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科学形态。探讨德 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需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决不仅仅意味 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从更深刻层面上把握两者结合的科学精神;其次,合理定位 德治民法治结合的价值旨归,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确治国理念如何变为治 理实践,使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获得可操作性。
      一、德治、法治思想的学界观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 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337页)江泽 民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揭示,表明中国政府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了一种新的理性 高度,它既与传统治理遥相呼应,又有其独特的时代创新精神,理论界对此给予了高度 关注和深度研究。就目前研究状况,我们可以把理论界对德治思想的研究观点概括为以 下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德治国”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道德具有调整人的行为的作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通过发挥道德的作用 ,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谓德治,是在通过道德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社会稳 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是说,国家的治理需要道德在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 化生活等领域发挥教育和协调作用。”(王小锡主编:《以德治国读本》,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59页)这种观点坚持,法治具有强制性,它可以限制人的行为而不能改变人 的内心思想,道德在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方面有着法律不具有的特殊功能,“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惟有从思想上改造人,才能最终达到“有耻且格”。这显 然是一种工具主义德治观,它一方面将道德作为功利化的统治手段,它以追求社会稳定 、实现政治统治秩序为要务,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将道德理解为狭义的道德规范,没有认 识到道德的多元性。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一种行为规范,道德还是一种价值理念、社 会精神和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 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马戎:“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 92,2)这是一种侧重于私人的、精神的而非公共的、行为秩序层面的德治观。它将德治 限于类似于西方与基督教相关联的“德治”,是区别于政治层面的民间“小传统”的伦 理规范,是与中国传统社会民间宗教相关的“宗教”。“习惯法的支配原则与官府之法 的支配原则不尽相同。前者是一套实用性知识,其应用关乎民生日用,因此主要受实用 理性支配。后者则相反,作为一种精英知识传统,它的符号意味更强,文化选择色彩也 更浓。”(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40页 )从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分析理路出发,德治的治理主要立足于社会非政治(政府)层面 ,这合乎于德治的自律性特质,且“德治”的“治”不仅仅指政府“治理”社会的规范 或原则,可以有更广泛的内涵。但仅仅将德治局限于民间治理,则面对复杂的社会公共 关系,如何凝聚共同体的生命力,是值得反思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 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江泽民论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95页)德治还需要发挥在一个共同体内 起到预设公共精神空间的功能。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rule  of  moral)是与法制 相对立的范畴,其核心不仅仅是强调要依靠、通过道德治理社会,更在于强调德规优于 法规、道德高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它则是以道德规范作为事实上社会的最高规范体 系。”或者说,“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 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 式。”而狭义上的德治是指,“仅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来实施统治的 国家控制战略”(冯振萍,陈路芳:“论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广西大学学报》(哲 社版),2002,1)。这种认识是与德治具有关联性的德法关系的复杂性有关的。同时它 也认识到道德的工具性价值功能在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然而,这种广义德治观认为 德规高于法规,这显然是受康德道德观影响,认为法只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以特 殊的形式和手段实现道德的目的。却没有认识到道德与法的区别,即法具有道德所不具 有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等的技术规则。同时以社会秩序为目的,没有考虑到德治要解决 人的内心信念的问题。人的主体内在价值的培养,人的精神世界问题决不等同于社会规 范问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德治首先是治官而非首先治民。德治的内涵涉及四个方面:一是 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与道德之 间寻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上海社科院2001年3月10日“学习江泽民同志‘ 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这种德治强调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自 身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这种观点的思维定式还是沿袭古代中国德治的“修己以安百姓” (《论语·宪问》),认为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对百姓的道德言行以及对社会的稳定起 着关键作用,即“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论语·泰伯》) 。仅靠对共同的价值信仰、权威认同和道德行为规范而忽视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 正性,历史证明,社会秩序维系于官员之个体道德而无外在制衡措施是不可取的。同时 ,如果将作为官员的责任作为一种道德要求,这决非是康德意义上出于责任的那种高尚 道德行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4页),而不过是降低 了对公职人员的要求罢了。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是“为政以德”这种传统式的道德教 化,它还是一种社会正义的诉求,一种社会美德的寻注。而这后者正是德治的精神实质 之所在。
  基于以上对当前学界德治思想的简单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理论界对德治思 想的研究态度是积极的、成果是显著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学界注意的倾向和问题:
  首先,学界对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工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倾向。在这种工 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德治观中,强调更多的是德治如何为政府统治或治理服务,而有意无 意地忽略了德治对公民权利和主体素质的终极性价值追求。其实这是对“以德治国”理 念的片面理解,“以德治国”理念应该是“从唯物史观出发,既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政 治功能,又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从而在目的和手段的结合点上达致‘ 有德而治’与‘有治而德’的有机统一”(张晓东、李兰芬:“‘以德治国’谁为主体 ”,《道德与文明》2002,2)。
  其次,学界对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着泛政治倾向,而忽略了德治思想深刻的价值理性 和社会信仰导向。德治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而且是一种以价值理性和社 会信仰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的社会管理模式。
  再次,割裂德治工具品质和价值品质之间的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当前中国学界对 德治思想发生误解的学理根源。强调作为价值品质即实体性治理内容的道德境界层面的 德治内涵,而忽视了工具品质的制度化形式,使得德治难具操作性,这是当前德治所迫 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德治研究相呼应,理论界对法治研究也兴起了一股热潮。就其主要观点可概括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治是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 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王建国:“人治与法治”,载 于强国论坛)这种法治观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作为被治理的人们在法治的载体——法律 面前只具有服从的义务,缺乏对法律制定的参与权的合理性、正义性品质要求的权利, 尽管它主张权利平等、权力制衡,但这不能保证人们不受法的暴力统治,存在着人人都 平等地受恶法压的可能性。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治法”(以法律为工具,以人为治理对 象——中国传统法家的法治即属于此)而非“法治”(即以人为权利主体,要求立法和司 法都以保护人的权利为第一要义)。其实,在本质上说这是一种工具主义法治观,它将 法治片面理解为社会行为规范体系,而忽视对法治精神实质的探究。不同于法制的法治 本质在于主张权利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人性品质和生存习尚。在由人治社会步入法治社会 的历史进程中,法治化的存在与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外在规则约束,而且需要克服凝聚于 人们内心深处的生存习惯,它要求人们对法产生信任和信仰,并能够通过法律获得生存 条件的保障和利益关系的正义衡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体现了一定价值内涵的行为组织图式。“法治是民主、自由 、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张文显:《法学基 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91页)“实现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行 法治国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同时,“个人权威要服从于法律权威,权力要服从于法律 。”法治决非仅仅意味着单纯的法律的存在,它要确立法律的统治的治理理念。法治(rule  of  law)不同于依法而治(rule  by  law),真正的法治是以法律为治国之宗旨,而 依法而治是以法律为手段。法治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而且含有用于治国的法 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 的尊严的原则”(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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