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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会计诚信问题研究会计理论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会计理论论文    收藏本页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靠信用支撑。而现实中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障碍。探讨金融会计诚信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会计诚信的涵义

  诚的原意是真实客观,无妄无欺。宋朝朱熹曰:“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信的原意是人言谓定,诚实无欺。早在《诗经》中记载着:“信誓旦旦,不思其反”。由于“诚信”二字在原意上相通,可以互用。故许慎《说文》曰:“诚,信也;信,诚也”。春秋战国时期,诚信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广泛的论述。孔子把信列为四教(文、行、忠、信)和五德(恭、宽、信、敏、惠)的组成要素。西汉的董仲舒将信用作为“三纲五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在古老的中国,诚信就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

  进入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以后,诚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内容。对于我们广大的金融会计行为者来讲,诚信就是要求诚恳待人,信守诺言,忠实于自己所承担的会计义务,也就是要客观公正地反映现实经济活动,为金融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偏不倚的会计信息。具体来说,金融会计诚信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行为。2.强烈的敬业意识和职业荣誉观。3.真实准确的金融会计信息质量。4.精湛的会计技术和熟练的会计技能。5.优质高效的金融会计服务。6.有强烈的守法意识、政策水平和制度观念。以上这些既是金融会计诚信的内涵,也是加强金融会计诚信建设的指导方向和目标。

  二、金融会计诚信的现状及缺失的原因

  (一)金融会计诚信的现状

  当前,金融会计诚信面临严峻形势,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难题。2002年,财政部共检查了保险等行业192户企业以及相关的92家会计师事务所,共查出资产不实115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实24.2亿元,利润不实24.2亿元。2003年,中国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也显示了我国金融业会计信息失真较为严重。以上数据、事实表明,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普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问题。

  (二)金融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

  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金融会计诚信问题,这不仅仅是道德倒退能够解释的,它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都有着密切联系。

  1.信息不对称是前提。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享有不相同的信息。如果会计信息是对称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主要指金融机构)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国家管理部门与投资人)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相同,虚假的会计信息就很容易被识破,那么就不会有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但由于会计信息的制造者一般是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管理,控制着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会计信息使用者由于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结果会计信息制造者就可能出现“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损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2.利益驱动是内在动因。会计造假之所以如此猖狂,其主要原因就是会计造假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能骗到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政策倾斜、核销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企业负责人有可能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会计人员可能会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而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为了占有一席之地,也迎合金融机构的要求,出具虚假报告。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金融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3.会计制度的局限性是条件。一是会计原则本身为金融会计造假提供了操作空间。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项目,会计信息制造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制造者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得来操纵利润;另外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想像的空间。二是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金融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经济事项不断出现,使原有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而新会计政策又不能及时制定及颁布,这在客观上出现了一个“合规”的造假时段。比如近年来“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与其会计准则的脱节。

  4.失信成本低是催化剂。目前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减弱了法律的效力。在具体的规定上现有的一些治假法规、处罚规定也显得过宽。如《会计法》第45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等规定。相对于因造假取得的巨额经济和政治收益而言,这种造假成本太过于低廉。而且,即使这么轻的经济处罚也往往是由造假机构的权益来承担,极少影响到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利益。正是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才会不断上演会计造假的闹剧。

  5.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会计诚信缺失的外在因素。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财政、税务、审计、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的监督。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在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还不相适应。内部监督由于会计监督人员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往往流于形式。外部监督由于点多、面广、任务重、注册会计师制度又刚刚恢复建立不久,加之人员知识老化等问题,都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不能从外部监督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加强金融会计诚信建设

  加强金融会计诚信建设,维系金融企业的社会公信力,不仅需要从立法、制度改革上着手,也要从每个金融机构做起,从每个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做起,从每个金融机构的会计人员做起。

  (一)健全法制

  强化会计立法的权威性和惩戒性,并提升诚信缺失的成本,这无疑会使那些怀着侥幸心理的会计造假者知难而退,达到有效的事前控制的效果。

  1.增加诚信立法,提升会计诚信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现行的法律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而针对会计诚信或者更广泛的信用建设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不仅是整个社会的一种意愿和期望,同时也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显现了政府、立法、执法机构及社会公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和信念。

  2.强化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计反假的法律责任,减轻会计人员造假压力。《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将会计人员也纳入会计法律责任。我们建议让单位负责人100%地承担会计作弊的责任,而会计人员对此不负丝毫的责任。这种设想的依据主要在于,目前大多数会计作弊并非出自会计本身意愿,而往往是由各种外来力量强加的。当然,如果会计人员作假行为是擅自做出的,若触犯了法律亦应追究法律责任,但单位领导还不能溜之大吉,必须承担用人失察、平时监督不力的责任。这样,任何的会计作弊一旦追究责任都将是单位一把手倒霉,可以无形之中让单位领导不再强迫会计任意操纵对外报告行为,也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工作中的心理压力。这种方法,有助于让广大会计人员从囚徒困境中解放出来,也有助于会计诚信原则自然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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