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共财政 和谐社会 财政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为未来中国社会发展和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时地调整公共财政政策取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公共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三大职能,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公共财政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缺位”和“越位”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长,成就举世瞩目。然而,在总体经济持续繁荣的背后,也逐步积累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如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差距不断拉大、“三农”问题非常突出、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这些“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和存在,与转轨时期公共财政政策的不完善不无关系。
(一)财政配置资源的低效率,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一方面财政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公共品供给较为缺乏,对边远地区、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用于脱离实际的非生产性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投入较多、行政经费开支不断膨胀等。这种状况使得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1985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为1.86倍,2004年为3.25倍。从人均GDP角度看,1991年东部与西部的比例为1.86倍,2003年扩大到2 52倍。省际收入差距更大,浙江省与贵州省,人均GDP之比由12年前的2 7倍扩大为2004年的5.6倍。[1]城乡经济、地区经济的不协调发展,给社会政治稳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财政管理预算约束软化,预算编制方法落后,预算编制过粗,预算透明度低,公众无法对财政支出安排进行有效监督,导致财政资金被截留、挪用、贪污等现象严重。从“铁面审计长”李金华提交的《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来看,审计出的问题令人震惊!通过对38个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查出各类违规金额高达90.6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经审计查出,12个中央部门存在预算编报不真实问题,一些部门的下属单位虚报多领预算资金多达4.91亿元;26个部门违规转移挪用财政性资金10.75亿元;14个部门向下属单位或相关单位转移财政性资金9.35亿元;19个部门或其下属单位隐瞒截留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共3.5亿元;31个部门挤占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21 42亿元。这种状况加剧了财政资金向农村基础设施、科教文卫、边远落后地区等经费供给的紧张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经济、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财政调控经济的作用发挥不够,导致人与自然发展不和谐。近年来,我国财政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支持了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等,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但是,应该看到,目前的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还不够,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财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作用效果不明显,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从总体上看,我国经济仍是高能耗、低效益、高污染的粗放式的增长模式,资源与环境问题仍很突出。另一方面,财政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策作用发挥不够,改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进程较慢,导致人与自然发展不和谐。
(三)财政调节收入分配欠合理,导致社会有失公平。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形成的分配格局是由市场机制运作的“初始状态”决定的,而市场机制形成的这种初次分配格局可能是不公平的,只有依靠政府力量(主要是财政政策),才能对不公平分配格局加以调整和改变,实现社会公平。当前我国财政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合理,无法担当起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影响了公平社会的构建。
1 财政预算体系不完善,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多年来,我国财政资金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两大部分。后者是由不同政府部门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而自收自支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虽然在性质上同预算内资金相一致,但由于其管理方法不同于预算内资金,财政不仅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调剂,而且也难以控制其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因此,这部分财政资金实际上游离于财政控制之外,处于一种管理失控状态。目前我国仍有占财政收入20%以上的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体制之外,这还不包括难以统计的相当数量的制度外收入,它们既不受市场调节,又不属国家计划安排,管理上各自为政,严重侵蚀了财政收入(税基),加剧了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增大了公平社会构建难度。
2 税收未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导致收入分配有失公平。一方面由于现行税制不完善,特别是对个人收入具有重要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的不完善,对个人存量财产及财产转移具有重要调节作用的遗产税、赠予税的缺失等,使税收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远未发挥出来;另一方面,由于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手段的限制,导致对高收入群体税源缺乏有效的调节和监控手段,高收入群体的逃税、避税行为较为普遍,形成了高收入者的纳税额低于工薪阶层纳税额的极不合理状况。从近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基尼系数不断增大并远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来看,目前我国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3 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大量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生活非常困难,影响了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的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并适当提高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等。但是,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线仍然很低,2004年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只有152元,难以满足城市贫困家庭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现在我国还有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及广大的农村居民均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一旦遇到大的家庭变故如疾病、天灾等,就可能会使他们陷入生活绝境。因此,在坚持“效率优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同时,政府必须时刻牢记“兼顾公平”,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都能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