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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_生命环境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生命环境论文    收藏本页
  [摘 要]:面对目前环境污染侵权归责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文章从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现有环境污染侵权归责的一元归责体系。从对合法排污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归责作为突破口,探究了构建二元归责体系的理论可行性。在对原有归责体系进行批判和借鉴吸收的过程中,着重阐述对一元归责体系的突破和二元归责体系的合理适用,在二元归责体系的构造上,则采取绝对不合理的排除与相对合理的适用的论证方法,探讨了无过失责任与公平责任的内在协调性与互补性,尝试着去实现对二元归责体系的最优化构造。

  [关键词]:归责,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公平责任

  引言

  环境问题始于地球之诞生,而在人类出现之后,由于人类的创造性生产活动,使得环境问题日益明显,与此相关的侵权事件也日益表现得普遍化。而就环境侵权的法律思想、规范而言,则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在其著作《法律》中指出:“水可以受到任何药物的污染,因此需要法律保护如下:任何故意污染者除付出赔偿以外,应负责使用任何规定的方法来进化水的源头或容器”① -这也许就是关于“污染者赔偿”原则的最早论述。但在早期的人类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还比较弱,因此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力还不是很大,基本上是在环境承受能力范围内,由此而产生的环境问题也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局部的生态破坏,或者是极少量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并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因此关于其的相关思想和理论也相对较少。但随着产业革命的到来,工业机器大生产的发展,使得环境问题日益显得多样化、复杂化。环境污染行为也越来越为严重,对相关权益的侵害现象则表现得更为严重和频繁。[1](P.1)环境侵权行为在世界各国民法上得以确立则是在19世纪中后期,并在20世纪后期世界各国的环境法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可以说,环境侵权行为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过程中日益显现出来的。而从本质上说,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环境污染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可调和性矛盾所造成的,特别是工业革命后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更使得环境侵权行为日益为人类社会所关注,关于其的理论也就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

  1.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

  1.1与归责相关的理论学说

  “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行为人负担行之结果,于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2](P.259)曹明德在《环境侵权法》一书中提出,”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3](P.138)这与侵权责任明显不同,侵权责任是指应违反法律所应当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是归责的客观结果。而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其也并不以责任的最终产生为其使命。而归责原则,是指归责标准、归责准则或归责尺度的意思。[4](P.138)王利明教授指出归责原则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是侵权行为法规范建立之基,在整体上指导侵权行为的立法。[5](P.18)对此,笔者认为归责原则实际上就是责任落位的标准或尺度,其目的在于对加害者的惩罚和对受害者损失的填补,以维护当事人的实质权利,保护弱势主体一方的正当权益,体现法上的公平性。就归责原则的本身而言,正如恩格斯所说”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就要求原则不断地依变化的现实情况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①

  1.2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

  综观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环境侵权行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并非一层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由客观到主观再到客观的发展历程,即由结果责任(加害责任)到过失责任,再到无过失责任的客观发展过程。

  1.2.1加害责任原则

  加害责任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则是跟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例如在我国的古籍中,就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②在古代社会这种刑民不分的责任体制下,对于极少量的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笼统的适用加害责任也并无不可。而对于损害的赔偿,一般适用损害投偿。可以说,在那种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社会生活条件下,由于很少产生此类环境侵权行为,因此也就无须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了。

  1.2.2过失责任原则及其相关弥补理论

  过失责任在罗马法时期第一本家本位制法《十二铜表法》中就有所显现,但其归责仍然是以加害责任为主。而真正意义上确立过失责任的则是与其同时代的《阿圭利亚法》,其才真正抛弃了传统的加害责任,在立法上确立了过失责任,该责任原则在其后优士丁尼颁布的《国法大全》中得到进一步确认。此后,通过17世纪法国法官法霍多马(Domat)对该理论的发展①,使之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确立,其也成为了近现代关于过失责任的最早立法。其后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通过各种形式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这一切都促成了过失责任最终成为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的工业革命,促使了机器大工业的飞速发展,经济的高速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人类也不得不面临由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灾害,例如噪音污染、土壤污染、核污染、水污染等,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同时也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过失责任由于其在因果关系认定、过失认定等方面均存在许多不利于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先天缺陷,因此在过失责任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过失客观化、违法视为过失、过失推定论等相关补充理论:

  (1)“过失客观化”,是指以“善良管理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因注意的义务作为过失判断根据的过失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过失的判断即变为:凡行为人的损害行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所应注意的义务,除有法律规定德无责任能力情况外,即认为过失成立。这一理论所称的过失已不在重视行为人的个人能力,与传统过失理论德主观过失已相当不同,因此被日本学者誉为责任原理脱离“意思自由理论”的第一步。②对此笔者认为从过失责任注重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发展到过失客观化注重行为人的客观过失,虽然仍然维持过失责任的客观形式,但实际上已经迈出了从过失责任向无过失责任发展的第一步。

  (2)“违法视为过失”是指就民事责任而言,虽然名义上仍然维持过失责任主义之外形,,但在判断原理上则将其标准与违法性的判断实质上加以混同,并因违法的存在而认定过失成立的理论。[6](P.69)在其的运用中,则是以“忍受限度论”来代替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即超过一般正常人的忍受限度,则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失,都将承担责任,这已与传统过失责任理论所强调的意思责任或预见可能性已完全脱离关系,从实质上讲,其更趋向于是一种无过失责任。

  (3)“过失推定论”是指凡以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失,就被推定为有过失,而承担民事责任③。、其的核心则是对举证责任的历史性转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原先的原告举证转变为现在的被告举证,这种责任的倒置在客观上就更有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得受害者得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其的产生也便成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得前奏。

  但无论是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过失责任原则,还是其后产生得过失客观化、违法视为过失理论、过失推定论等相关弥补理论都无法适应环境侵权领域存在的实质性矛盾,根本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对受害方保护不利的现实,因此作为新生力量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确立也就成了大势所趋、历史之必然。

  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无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因行为人的结果,致使他人的权益遭受侵害或者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所承担的责任①。据考证,无过失责任的概念是美国学者巴兰庭于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 文章中提出的,而关于无过失责任的最早立法则始于1838年德国颁布的《普鲁士铁路法》。世界各国在确立无过失责任的具体方式上也各有差异: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危险物质的严格责任的判例(Rylan V.Fsletcher一案)确立的;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是由民法或特别法予以规定的。无过失责任也并非一诞生就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之中,而是被适用于工业事故中,后来,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使得无过失责任很快被引入到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之中。早在1919年,日本大阪碱业株式会社烟囱排放二氧化硫,对附近两名地主及36户佃户的耕地及农作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受害人在大阪地区裁判所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经过反复审理,大阪地方裁判所于19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既然造成了损害,无论能否防范也不论加害人是否有主观上得过失,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这个案例是环境损害诉讼中最早适用无过失责任得实例。[7](P.233)

  2.1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无过失责任在两大法系的确立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无过失责任作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就狭义的环境侵权,即环境污染侵权归责的体系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却各有千秋: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指美国、英国等,在环境污染侵权方面,一方面扩大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以大量的环境立法形式来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在总体上体现为一元的归责体系。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而言,则并未对公害的无过失责任作出一般规定,因此在环境污染的某些方面只能类推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17条或《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第15条之一和《水质污染防治法》第19条的无过失损害赔偿的规定演绎成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无过失责任,究其实质其实是一种在过失状态下的无过失责任。[8](P.155)而在环境污染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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