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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分析及相关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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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分析及相关解决措施

【摘要】近几年,我国很多地区都曾报道过由于食品安全而引发的事故,在这些安全事故背后,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原因。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此进行了分析,我国的法律部门,监管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的对策进行管理。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对此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字】风险分配 交易成本 博弈 监管改革
作者简介:董金阳,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西方经济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高希宁,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西方经济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正文】
一.我国近几年出现的食品的特征化事实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在此之后,卫生部又对相关所有的牛奶品牌进行了调查,发现伊利,蒙牛等多家牛奶品牌也受到三聚氰胺污染。
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相当一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但是他们却忽略了要制作一部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法律制度是要耗费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往往会留下一些类似于合同中的缺口,如果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过度注重一些可能的风险,商讨如何分配这一风险,那么就会加大我们的交易成本,我们在法律制定的时候留下的缺口就要求我们在双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将双方的损失进行分担。
法律通常通过以下的方法进行分配,从而尽可能最小化交易成本。
分配风险的成本>分配损失的成本*损失的概率,那么可以留下缺口
分配风险的成本<分配损失的成本*损失的概率,那么必须填补缺口
因此,像广大专家泛泛的去建议我国法律去如何完善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因为他们没有考虑到交易成本,一些不必要完善的条款如果一再的去完善,不但不会有更好的效果,反而会加大交易成本。
2.法律监管方面
 另一部分专家把我国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归咎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结果,认为我国监管部门角色不清,权限不清,定义不清。但是,我国的监管部门究竟是监管不力还是不去监管;究竟是无法监管出问题,还是监管到一些食品部门有问题而视之不理;他们不去监管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这些问题,我们通过简单的博弈模型就可以分析清楚。
从以下的等式我们可以知道:
违法的企业的惩罚=企业违法被发现的概率*对违法企业的惩罚的力度
所以对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的惩罚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管力度,一个是惩罚力度,假使我们的监管部门不监管,我们违法企业被发现的概率就是0,那么即使加大我们的惩罚力度,加大立法,那么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就不会得到改善;同样的,我们监管部门加大力度,加强执法,但是我们国家的处罚部门不执行处罚,那么我们的惩罚还是0,我国的食品行业还是无法改善。
下面我们先引入一个博弈模型,然后根据模型对我国食品安全处罚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监管
企业   不揭发 揭发
合法 (0,0) (0,0)
违法 (1,1) (-1,-1)

由我们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我国法律部门和监管部门是否揭发也就没有什么作用了。因此是一个零和博弈。
②.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那么我们的企业可以因为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食品企业的“红包”,因此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也就是我们说的正和博弈,我们的企业和监管部门何乐而不为呢?
③.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选择正和博弈,双方都会有收益,所以不管我们的监管部门还是惩罚部门只要有一方面忽略这个问题,那么我们国家对违法部门的惩罚就形同虚设。因此唯一受到危害的就是我们消费者,购买商品身体受到伤害,却追讨公道无门。
 
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应采取的对策
1.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食品卫生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时至今日,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也正在制定中。该法基本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生产、消费中所有环节及所有参与者的行为规范。
在此次法律制度改革中,我国的食品安全在很多方面受到了完善:以前的1:2倍索赔变成10倍索赔,从而可以给不法分子以严厉的打击;出现问题的食品必须召回;食品中若使用添加剂则需备案;取消“免检”产品,“免检”产品有时恰恰是问题产品;严格监管餐饮企业;食品实行先赔偿再追究责任;在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这一系列新法规的出台,使我国食品行业质量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安全部门监管改革
2. 1 建立多部门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可以布置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 2 建立严格的监管部门监督体系
为了避免监管部门渎职的现象,立法机构应该严格制定相关措施法律,如若发现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可以理科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实行连坐制度,监管部门下属收取贿赂,该部门发现问题不揭发,整个部门都有受到惩罚,这样可以加强部门间的相互监督,互相揭发。
2. 3 实施高薪养廉,对监管人员实行切实的保护
    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互略,一个原因可以说是薪水较低,通过这种收回扣的途径增加自身收益;而另一个原因是惧怕犯罪分子的威胁恐吓。因此针对这两个愿意我们可以增加公务员薪水,提高公务员收益,使监管部门的公务员能尽职尽力的为百姓服务;并且对监管部门的公务员及其家庭资料保密并进行相应的保护措施,使我们的监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无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切实为公众服务。
 3.食品企业提高诚信
   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政府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我国食品行业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之一。诚信问题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就难以开展。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使消费者能方便地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此同时加大对食品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其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最大限度地防止造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4.消费者安全意识增强
消费者个人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应多加注意食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等,同时注意提前了解产品是否检验合格,不要图价格便宜而去购买三无产品和未经检验的食品。在餐饮方面进行消费的时候应该注重食品的卫生情况,经营商是否是持有效证件进行营业,路边摊贩的食品尽量不去购买,因为无法保证质量。
 
四.结论
根据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还是有待于改善的,所以我们国家法律部门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制力度,保证我们消费者权益和健康不受损害;我们的企业应该敬畏法律,敬畏道德,敬畏消费者,要有诚实信用的理念;而我们消费者应该多多关注食品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防止类似的食品安全事故再度发生,使我们国家食品行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对策》,黄艳,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9 年第15 卷第1 期。
2.《盘点2008中国食品安全重要经历》,闫燕,特别报道。
3.《我国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问题与对策》,徐成德,食品加工学刊,2009 年2月。
4.《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陈七,南京农业大学硕士论文
5.《法和经济学》,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博弈分析及相关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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