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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创新——以治理买卖官现象为例_其它管理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其它管理论文    收藏本页
摘要:
    根除买官、卖官腐败现象,首先应该对买卖官市场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造成卖官者卖官或供给官职的前提条件主要是有私心的当官者拥有择官权以及现行的监督与惩罚手段相对滞后、乏力,治理卖官行为应强化反腐败制度创新,如推进社会文化意识创新、干部选拔制度创新、利益分配制度创新、监督和惩罚制度创新等。  
 
关键词:反腐败 制度创新 买官卖官 对策  
 
    对于买官、卖官这一腐败现象,人民群众痛恨不已;文人学者则纷纷撰文探析其形成原因,并积极为有关部门实施打击出谋划策;至于党和政府也始终不渝地在采取各种措施竭力治理这一问题。然而,客观现实是我们仍时常能看到买卖官方面的案件报道。个中原因何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本文拟通过“买卖官市场”上的买官行为与卖官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以期得出“买卖官市场”存在的深层原因,进而提出治理这一腐败现象的对策建议。

    一、买官、卖官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1、 买卖官行为的特征与形成原因
    本文所谓的卖官行为,是指拥有官位提拔权的上级领导为了获得私利(即获得权力需求者或想当官者的钱或物),而对求官者实施提拔重用的行为。买官行为是指想当官者为了获得职位上的晋升而对拥有官位提拔权的上级领导实施物质或金钱上的贿赂。买官和卖官的首要行为主体虽有差异,但双方的共同特点则相当明显:(1)权钱交换。其中卖官者是以权力(提拔干部的权力)换取金钱;买官者则是以金钱换取权力(通过当官而得到有关权力)。(2)追求私利。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极大化为目标。(3)隐蔽性(或非公开性)强。在实践中,这种非公开性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不公开,一是“买卖双方”对社会或局外人不公开,这样,如果买卖官当事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没有明显的腐败行为,则买卖官行为便很难被发现;二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的买卖官行动中并不一定都选择公开的和一次性的明码标价方式、进行赤裸裸的权与钱的交易,更多情况下是选择长期投资方式,即首先进行感情上的联络与投资,再不断辅之以金钱或物质投入。这种非公开性导致人们对买卖官行为的认定极为困难。 
    买卖官现象的形成原因可从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两方面分析。必要条件有:第一、社会对权力或官职的需求量大。受社会所能提供的、满足人们追求物质利益与社会地位的渠道有限性;以及政府部门改革滞后,权责利不对称,当官者所拥有的权力和所能得到的利益远大于其实际付出的努力和应承担的责任等因素影响,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权力需求者或想当官者,这种求官者众现象的存在,实际上是人类欲望满足方式或欲望实现渠道上理性替代的必然结果:即追求物质和精神利益极大化的经济主体,在其他职业相对较难满足其对利益的追求时,便自然放弃对其他职业的追求,以对权力或政治职业的崇拜与追求来替代对其他职业的崇拜与追求。第二、权力资源稀缺或职位供给不足。任何一个国家与组织中,其所能提供的官位不仅相对不足,而且还绝对有限。求官者众和官位供给不足导致潜在卖官市场形成。第三、公共权力资源配置不当。现行的干部选拔制度或官位供给方式仍保持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特点,即少数上级领导拥有官位供给权。换言之,社会要么是不存在公开而有序的供权力需求者合法满足权力欲望的通道;要么是公开而有序的供权力需求者合法地满足权力欲望的通道异常狭窄,这必然使得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极大化的主体即权力的需求者进行第二次替代:放弃公开而合法的渠道满足权力欲望,选择私下的非法渠道向少数人去要官。很显然,这一次替代的最终结果是导致买卖官现象产生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第四、拥有官位供给权的上级领导是存在私心的理性经济人。这是买卖官行为产生的最基本前提条件。受追求自身利益极大化动机支配,当官者在卖官预期收益大于卖官预期成本时,便倾向于铤而走险、出卖官位。买卖官现象产生的充分条件是社会对买卖官等腐败现象的监督与处罚力度不足,这不仅导致卖官者的被发现率不高;而且导致卖官者即便被发现,所受到的惩罚也不是很重,这使得卖官行为的实际成本付出和机会成本付出很小,卖官因此而演变成一些当权者的现实行动。

    2、 卖官者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分析
    卖官的预期收益是卖官者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提拔他人当官所得到的各种预期好处,主要包括物质收益与货币收入两方面。卖官的预期成本是卖官者突破限制卖官行为的各种约束因素而预期付出的代价。具体包括心理成本支出和机会成本支出两方面。
    卖官的心理成本是卖官者实施卖官行为所必须克服的心理上的各种障碍与压力。心理成本有两个特点:一是因人而异,即一般而言,只有对那些道德特别高尚者来说才存在该项成本(或卖官时的心理压力较大);二是该成本随着卖官次数的增加有递减趋势,即卖官者的心理压力会减小,或者说随着卖官次数的增加,卖官者的胆子会越来越大。
    卖官的机会成本是卖官者的非法卖官行为被发现后所面临的政治前途与社会地位的丧失、正常而合法的职务工资收入的失去、各种虽不正常但也没有明显触犯法律的灰色收入(在职高消费)的丧失以及个人或家庭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等的丧失等。显而易见,决定机会成本大小甚至有无的首要前提是卖官行为的被查处率的高低。其次是法律对卖官行为所规定的惩罚力度或惩罚成本的高低、卖官者的需求偏好结构和政府官员工资收入的高低等。具体分析如下:
    ――卖官活动的被查处率。卖官现象在我国之所以久治不绝,首要原因无疑是卖官行为的被查处率不高。卖官者的被查处率的低下,直接削弱了重刑对卖官者的遏制作用。在卖官行为的被发现概率极低的情况下,惩罚成本定得再高也起不到威慑卖官者的作用;反之,一般而言,在被发现率极高的情况下,即使惩罚成本不高,卖官的机会成本付出概率也会随之加大,卖官行为还是会有所收敛的。而导致我国腐败现象被查处率低下的首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的监督机制失灵。面对众多的有私心的权力拥有者,一方面,体制内(指政府和党内)的反腐机构与反腐力量不仅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反腐机构和反腐人员本身尚存在反腐动力不足问题;此外,反腐机构与人员还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人情和压力,众多因素使得体制内的反腐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体制外的反腐力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监督权力也显得非常软弱无力。
    ――卖官的惩罚成本是指法律或制度所规定的卖官行为所应该受到的各种惩罚和处理,如党纪政纪处罚、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等。当那些卖官者的卖官行为在法律上会受到很严格的处罚时,例如,在被发现概率一定时,如果卖官行为不仅会受到党纪和政纪处罚,而且还会受到刑事和经济方面的严厉处罚,则卖官的机会成本必然加大,卖官行为也就会得到控制。从我们党和政府对卖官行为的处罚来看,虽然是比较有力的或严厉的,但惩罚的严厉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在惩罚上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于重视党纪政纪处罚,相对轻视刑事和经济处罚。以我们对腐败行为的惩罚为例,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000件,结案670100件,结案率为91.6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为669300人,其中,被开除党籍131500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共37492人,仅占开除党籍人数的28.51%;至于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来看,受到刑事处分的比例更低,只有5.6%。(郑晓舜, 1998)在卖官者的被查率既定时,加大对卖官者的刑事和经济处罚对提高卖官的机会成本进而制止卖官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卖官者的需求偏好结构。一般认为,政府官员的需求偏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物质财富最大化,即谋求个人的政治效用最大化,如获得仕途上的升迁、社会声望与成就的提高等;二是经济利益最大化,即通过追求更多的收入来实现更高的消费水平和更多的货币财富积累。不同的人,上述两大偏好的次序结构虽然存在差异,但不可否认,在物质生活水平尚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之前,人们选择政治职业的首要目标仍是以追求经济利益极大化为主。有关资料也显示,我国政府官员的个人预期利益函数中,政治偏好的地位呈相对低下之势,经济偏好则有明显增强的趋势(和春雷,1998)。这一现象的出现必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倾向于为了经济利益而卖官。
    ――官员的工资收入状况。如上所述,官员选择政治这一职业,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极大化来考虑的。而经济利益极大化在实践中又具体表现为现期货币收入极大化,由于收入被分解为现期消费和未来消费(即储蓄)两个方面,因此,只有现期货币收入极大化,才能满足当官者及其家庭的下述多个极大化目标:(1)当官者本人现期消费水平极大化;(2)当官者的家庭成员现期消费水平极大化;(3)当官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未来消费水平极大化(这实际上即当官者的储蓄或货币财富积累极大化)。众所周知,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一方面,家庭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有很高的地位,这样政府官员自然不甘于仅仅实现个人消费水平极大化,他必然也要追求其家庭成员的消费水平极大化;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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