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我国当前公用事业迅速发展产生的巨大融资需求的现状出发,指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论证了在当前发展形势下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共事业;地方政府债券「正文」
一、引言
公用事业的发展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公用事业的需求将会大幅度增长。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公用事业还处于以传统的国有事业单位为主体,以行政命令为导向的体制和状态。在这种体制下,资金约束问题尤为突出,甚至导致部分公用事业因资金的制约而发生扭曲和低效率,更无法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日益增长的大量需求。[1]
从国际上来看,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解决公用事业资金不足的一个重要融资办法。目前,大部分国家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用以满足公用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是不能举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那么面对当前我国公用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现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否必要,是否应当调整相关法律规定以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是非常值得我们探究的。
二、我国公用事业的融资渠道造成发展资金不足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公用事业需求大幅度增长,而资金不足已经成为了发展的瓶颈。这种资金不足问题的产生是由我国公用事业发展的融资渠道造成的。[2]
长久以来,我国的公用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由国家直接拨款投资建设,即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投入。价格又比较低,导致了资金不足从而影响了发展。[3]我国的财政预算是按照一个财政年度来进行的,财政的指导思想是在每一个财政年度中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稳健原则,即在保证经常性支出的前提下,用一个财政年度下经常性开支的结余去支持公用事业。但我国财政收入有限,占GDP比例也不高,1995年最低是仅有11%,最近有所回升,也仅仅达到18%-19%。而公用事业的项目或工程是造福后代的耐用品,它的初始投资很大,收益期很长,可能是十年,甚至上百年。用一个财政年度的资金去单独应对今后若干年公用事业的巨额需求,这显然是不匹配的,这种期限上的不对称,导致资金约束问题突显。
其实我们可以把发展公用事业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角度来看待。公共产品根据其可收费性的强弱,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广义的公共产品。对于那些具有纯公共品性质的公用事业来说,没有直接的收费,却对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必要的,应该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对于那些具有广义公共产品性质的可以收费的公用事业来说,可以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给中资、外资企业来建设和经营。现在,民营化等其他融资途径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一定程度缓解了可收费性公用事业的资金不足问题,但是面对不收费性的公用事业,单纯依靠财政支持显然已经无法满足资金需要,必须要寻找其他的融资途径。
三、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必要性
公用事业的融资方法,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而又受到良好效果的是发行债券。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同时发行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用以满足公用事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
我国中央政府发行债券由来已久,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一方面用来支持全国性的公用事业,另一方面,通过中央政府发行债券再转贷给地方的方式,这部分资金用于地方项目建设,其实质是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