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针对操作中问题,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债转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属首次,缺乏具体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经济、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中,此项工作实际运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对债转股的运作,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尽量剥离不良贷款,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
(二)债转股具体操作和实际运行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
1.多数上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债转股的条件。
按政策规定,债转股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经贸委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完成,各地政府为了区域经济的利益,实际上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大多不符合相关条件,并远远超过了符合审议条件的数量。一方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多数企业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实际形成债转股工作“雷声大,雨点小”。
2.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道德风险。
从我国多年的改革实践看,每逢重大经济改革,总会有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钻改革的空子,不少“好经”常常被念歪。所以,尽管推行债转股的初衷是好的,是要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事先设计不好,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差错。一些本可以尽自己所能还旧款的企业,也积极进24入债转股行列,不思进取,使银行债权贬值。更有甚者,有些尚能正常付息的企业因等待债务转移,也停止向银行交付正常的贷款利息。
3.受社会信用度下降和债转股工作道德风险加剧的双重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的信贷工作受阻。
一方面部分企业受“欠贷越多越有利”错误思想的影响,对已到期且有能力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拖”的办法,致使信贷资金归位受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债转股未结束之前,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导致信贷投放受阻。若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对商业银行营运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将使整个经济运行速度受阻。
4.如果操作不当,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
债转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利好”。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债台高筑早已使国有企业苦不堪言。但是,如果简单地通过债转股“减债”的办法,使国有企业原来欠银行的旧债变成了资产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由此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利息支出减少了,盈利增加了,账面上的数字是好看了,而国有企业体制依旧,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这显然有违于国家出台债转股政策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