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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监管体系的制度性缺失的一些思考 _债务市场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债务市场    收藏本页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只重要生力军,融资的问题却成了中小企业挥之不去的心头之痛。通过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然而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设计一种成本低的有效监管体系却存在诸多制度性障碍,制度设计者减少或避免监管的制度性缺失应成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中小企业 银行 信用担保 监管体系 制度性缺失

                      一、导言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却面临着巨大的融资压力,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自身的条件限制了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差、融资难问题,有人提出组建民营银行,即增量改革,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 林毅夫2000;江其务,2001) ;有人提议国有银行民营化,即存量改革,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刘佩2000);也有人主张通过企业债券市场(邱华炳,2000)、股票市场,尤其是二板市场(王国刚,2001;陈晓红,2001)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经济学家网站,黄飞鸣《基于信用缺失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分析》)。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大力发展信用担保公司,通过信用担保公司的中介功能连接与融合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关系,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链,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信用担保公司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如火如荼地发展壮大着,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信用担保公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吴敬琏,2004)如信用不足、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等等。有媒体称信用担保行业是“又一个来不及繁荣就陷入危机的行业”,使人们对担保业的未来表示担忧。由于金融行业是一个市场高度不完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经济活动,正因为具有这样的特性,之所以机会主义就非常泛滥,那么防止机会主义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是监管体系的应有之义。如果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任由机会主义横行,那么秩序失范是在预料之中的事了。政策制定者需要从重塑金融行业的信用制度体系和重新弥补监管体系的制度性缺失的两个方面着手,以期建立一个开放、竞争、有序、和谐、机会均等的金融市场格局。从现有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格局来看,政府对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的性质没有很好地区分开来,在制定政策和监督措施以及在立法时模糊了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之间的界线,导致某些政策和法律真空,引发混乱和投机的空间增大。可以这么说,中国担保业生存危机的核心问题,就是基本没有搞清楚政府推动的政策性担保和市场客观需求的商业性担保的区别(《数字财富》杂志2004年第9期报道中诚信公司陈洪隽所言)。在这样的模糊法则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基本上不存在,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它们进行监管,由此造成了行业监管严重缺位、担保机构之间无序竞争的状态。这不但加大了银行等债权人的信贷资金风险,而且对担保行业的发展前途构成严重威胁,必须采取强化政府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来加以克服(吴敬琏,2004)。担保行业在面临这些严峻的问题时,政府、担保行业、银行、中小企业都需要进行反思,特别是在监管缺失引发的问题的前提下,需要我们从制度方面着手来剖析担保行业的生存危机。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行为经济学等角度来分析信用担保行业监管缺失的问题,最终研究表明,监管的制度性缺失是监管体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缺陷,弥补监管的制度性缺失应成为监管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信用担保监管体系的制度性缺失的分析
   自从1937年罗纳德•科斯发表的经典文献〈〈企业的性质〉〉一文以来,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追随者沿着科斯的研究思路不停地深究下去,掀起了一股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狂潮。与新古典经济学相比,新制度经济学更加重视制度对人的行为和市场结构的影响,当新古典经济学一味地摒弃制度作为一个变量来研究人的行为时已经远远不能从本质上来说明一些社会现象和市场规律了。科斯认为,企业的出现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而成立的,当双方的交易在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远大于组成这样的一个集体(注:笔者认为组成这样一个集体可以称为企业)所带来的成本时,那么交易将从市场转向企业,反之亦然。而企业的规模则等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一致的时点上。奥列弗•威廉姆森则从有限理性、资产的专有性、机会主义三个方面来进一步分析了企业的问题,他认为在一个契约的框架内企业管理者和企业执行者都存在短期行为的可能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符合经济人的假说,但如果双方在一定的利益分成的格局下,通过合理的利益补偿和有效激励将使得他们放弃机会主义转向长期预期,形成长远合力,避免企业的分割,从而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张五常则从政府规制与企业自发的角度来考察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政府需要介入重新拟定企业的产权边界,能够让产权在市场上或者个人手里自由交易,优化资源的配置,活跃交易场地,创造新的财富。然而在企业的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介入企业的产权将会导致租值消散,直到租值消散到零为止。张五常一贯强调,政府管制越少越好,在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下,企业会自发地向符合自身的最大利益点出发,这与哈耶克的“自发的扩展秩序”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千千万万个企业的自由交易中,只有能不断地扩展与他人既竞争又合作的秩序的企业才能在这场企业大进化的过程中胜出,而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要保证企业之间的交易公正、透明、合法、公平。如果我们从这些经济学大师们提供的研究视角来看待信用担保监管体系的话,会有耳目一新之感。从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我们得到启发,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实质上是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一组债权债务的契约交易,如果这个契约的发现、谈判、执行、防范的成本过高,则导致这组契约交易无法达成一致行动,那么需要一个中介机构(信用担保公司)来分散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以促成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这组契约交易的成功对接。尽管信用担保公司是为了促成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契约交易的成功对接而诞生的,但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混合体的有效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给了政策制定者在出台信用担保监管体系的一个很好的思路,需要从源头上避免监管漏洞,即需要从制度性的层面来防范企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加强互相合作、双赢的局面。然而从现行的信用担保的发展状况来看,在监管层面的制度性缺失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首先,政府有责任重塑社会的信用体系,在整个社会缺失诚信的这样的价值导向下对任何行业的监管成本都是非常之大的,只有建立了一个绝大部分人有诚信标准的社会体系的秩序下,交易和管理的成本才能大大降低。当个人的欺骗行为被大家发现时的惩罚成本远远大于他或她欺骗所得的收益时,甚至会导致身败名裂或破产的边缘,就会迫使他或她放弃行骗转向守信或者合作,从而净化了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有利于社会和个人的良性发展。当前我国坑蒙拐骗的现象十分突出,关键原因是诚信的制度性缺失,欺诈行为获得的好处大于惩罚的成本,人们乐意去行骗。而这种行骗的诱因往往又与政府和政策的制定有关系,政府对人民的承诺往往也不可信,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承诺不可信现象特别严重些,由于政府在很多情况下失信于民,使得原来持有诚信观的人在政府的承诺不可信的刺激下,本来应该维护的正当权益在政府的掠夺中剥削了,也就渐渐地放弃了坚持诚信的原则转为不守信,既然这样的不良导向使得原来有诚信观的人放弃诚信,那么这些从来就不守信的人在追求自己的不法利益时如鱼得水。如果政府本身能践行自己对人民或其他团体的承诺,以身作则、说一不二的话则对营造整个社会的守信风气有着很好的示范效应,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之基就慢慢地搭建起来了。同时博弈论给我们揭示了一个很重要的原理,如果利益相关者在博弈的过程中只有一次博弈的可能,尽管双方选择合作的好处要多于双方利用欺诈的好处,但双方的策略互动是趋向于欺诈而非合作,然而在重复博弈的进程中,博弈双方趋向于合作则放弃欺诈,双方合作的得益大于欺诈的得益,但在最后一次博弈中欺诈行为的倾向仍然占据上锋。根据这个启发,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要防止给利益相关者提供有一次博弈的机会,杜绝交易双方的一次性行为以防欺诈,而是设定利益相关者在重复博弈的框架内选择合作,实现双赢,那么监督方的监管成本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倾向下大大减少了。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中小企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利益交换的博弈趋近于一次性的行为,而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公司有可能是利益共同体,为什么这样说呢?由于我国的大部分银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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