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隐性债务/退休年龄/现值
一、养老金隐性债务和退休年龄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也开始了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要面临许多问题,养老金隐性债务就是其中之一。所谓养老金隐性债务是指在养老保障体制中某一时点积累的向公共部门索取养老金的权利价值,也就是某一养老金计划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的承诺,等于如果该计划在某一时点终止的话,必须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经积累的必须予以偿付的养老金权利的现值。
实际上,隐性债务是现收现付制必然的产物。在现收现付制下,支付水平由先前的承诺所决定,最初的几代退休者由于其缴费期限较短,所以他们享受的养老金水平远远高于他们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以负债在制度建立时就注定要产生。后来的参加者在承担了上一代人的养老费用的同时又希望通过缴纳保险费换取养老金承诺,但资产的积累并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对他们承诺的保障只有由下一代或几代人的缴纳来完成,债务就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制度的延续而越积越多。而在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障体制中就没有隐性债务的问题,因为在这种体制下每一代人都在为自己的退休而积累或是储蓄。在部分积累制下,由于它还带有现收现付制的成分存在,所以隐性债务问题仍然存在。
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规模取决于几个重要因素。首先,取决于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在那些养老保障制度覆盖较低的国家,隐性债务占GDP 的比重就较低,随着现收现付制的覆盖面越来越大,隐性债务也就随之增加。其次,隐性债务的规模取决于人口的年龄分布。领取养老金和接近退休的人越多,隐性债务就越高。再次,隐性债务还取决于养老金的津贴水平。优厚的养老金承诺意味着未来较高的支出。但是由于养老金的负债是隐性的,所以可以通过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工资替代率以及改变养老金指数化的方法来对债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世界银行,1998)。
来自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养老金隐性债务在世界上是一个普遍现象。有多个国家的养老金隐性债务超过了GDP 的100%.在乌拉圭和匈牙利等国都有高覆盖率、高体制内抚养率(即相对较少的职工抚养日益增加的养老金领取者)和优厚的津贴,其养老金隐性债务超过了GDP 的200%.在克罗地亚,甚至高达350%(见表1)。
资料来源:Estelle James (1999),New Models for Old Age Security-and How Canthey be Applied in China,Paper Presented at the WBI and MOLSS Workshop ,Beijing,June1~5.
面对巨大的养老金隐性债务,许多国家都开始重新考虑其养老保障体制,进行各种改革,有的从根本上对其筹资模式进行改革,有的则在没有改变其本身体制的前提下,采用其他的方式。提高退休年龄由于可以在减少养老金领取年限的同时增加养老金积累的年限,所以很容易被采用。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其退休年龄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如美国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案规定65岁是正规的退休年龄,但是,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1935年为62岁,1995年为76岁)和人口老龄化,到20世纪70年代末,养老保险连续几年出现赤字。为了缓解养老金的压力,1983年美国总统里根签署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根据这一修正案,从当时到2017年,把正规的退休年龄自65岁逐渐提高到67岁(1938年以前出生的人不受影响),1995年5月的白宫老年问题会议上,与会者还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退休年龄的议案(袁辑辉,1996)。在日本,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和预期寿命的延长使养老金体制面临巨大的压力,从而迫使政府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20世纪70年代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80年代政府才把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60岁,女性56岁,90年代初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逐渐把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65岁、女性60岁(巴雷,2000)。表2给出了部分国家退休年龄将要发生的变化。
资料来源:何平:《企业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