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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棋局:“国退民进”及其走向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计量经济论文    收藏本页
  “大棋局”(Great  Chessboard)是从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顾问兹比格纽·布热津斯基(Zbigniew  Brzezinski)的一本书中借用来的一个术语(注:我借用这个术语,主要出于两种考虑:其一,我想分析一下布热津斯基在池的《大棋局》(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所提到的中国这个“远东之锚”。在他看来,这个“锚”不仅对远东,而且对美国乃至世界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其二,布热津斯基关于中国未来20年发展的分析也很有意思,实际上他也在讨论中国经济发展的大棋局问题。例如,他认为,“中国未来的进步以及它作为一个主要大国的崛起,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执政的精英如何巧妙地处理好两个相关的问题:即目前一代统治者向年轻班子的权力交接,以及处理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①他特别强调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的民主化方案,并认为民主化将成为缠绕中国的一个大问题。一般来说,民主化必然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一是经济生活的民主化,二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通常,人们偏重于强调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但经济社会发展的逻辑表明,经济生活民主化始终是第一性的,政治生活民主化不过是经济生活民主化的一个派生物。我国的改革实际上也首先是从经济生活民主化开始,然后才逐渐延伸到政治生活民主化及其建设问题的。当然,从哲学原理的角度看,这两个方面又总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不可分割的。表示经济生活民主化的首要指标,是经济组织形态的多样化和经济行为主体的多元化。民营经济则是我国经济生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果实。)。“国退民进”则是理论界和老百姓对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的“抓大放小”和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降低国有经济在某些领域的比重总体进程的一种形象化阐释和通俗用语。“抓大放小”,强调的是公有、特别是国有经济内部改革的两个方面及其具体实现形式。“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降低国有经济在我国某些领域的比重,强调的是国有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国有经济当然有退也有进,本文所称的“国退民进”,只是对前述两种说法的形象概括,它所强调的是公有经济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与格局。深入分析和审视一下“国退民进及其走向”这样一个大棋局,特别是深入分析一下在这个大棋局中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与格局,对于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退民进”理论与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国退民进”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有经济部门的改革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出更大的空间,表现为除了少数大型国有企业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和由国家对其进行强力控制外,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将全面放开,其中大部分将全面转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民营经济自身也将通过不断调整和发展壮大,进入原来不曾进入的领域和部门。因此,“国退民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我国所有制改革理论与政策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在我国,“国退民进”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的一种理论与实践。改革开放之前,不仅不存在“国退民进”的问题,恰恰相反,当时的主题则是尽快实现彻底的“国进民退”。“国退民进”道路是在改革开放后,由邓小平设计和开创的。经过20多年的努力实践,社会获得了发展,人民得到了实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提前一年达到小康。按现行官方汇率计算,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美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取得并将继续取得伟大成就,不仅像布热津斯基所说那样,是“多种因素的巧妙结合,其中包括有效的全国性领导、政治局势稳定、良好的国内社会秩序、高储蓄率、大量外资持续不断的注入,以及地区的稳定等等”(注:同上书,第213页。);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退民进”的伟大成果。鉴于学术界关于“国退”方面的分析已经很多(注:可参阅张卓元、黄范章、利广安主编《20年经济改革回顾与展望》(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这里重点分析与“民进”有关的理论和政策的演进以及本人的一些相关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的24年间,“民进”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9年,这是一个“民进”禁区全面打破、个体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私营经济开始得到认可的阶段。
  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1978年春夏之交开始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和后来由国务院主持召开的理论务虚会,是初创“国退民进”理论与政策的思想源头。在党的历史上,是这次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必要补充”的论断,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禁区开始被打破,“民进”有了希望。
  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决不允许把它们(主要指个体经济——引者注)当成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标志着从理论和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全面展开,并给个体经济的较快发展大开了绿灯。
  1982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肯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就以国家宪法的形式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证。
  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正式文献形式作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论断的,是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及其报告(注:参见《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之后,于1988年4月召开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合法地位。198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做出了明确界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个《条例》将私营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我国民营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并有所发展。
  第二阶段:1989—1991年,这是一个强调清理整顿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民进”出现收缩,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民退”现象。在清理整顿期间,不仅出现了向民营经济算总账(清理拖欠税费)问题,而且出现了“三资企业”不是民族经济的看法。按此看法,不仅要否定民营经济及其在我国的发展,而且要否定外资经济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结果,这一时期民营经济被迫“大退出”。1989年,个体工商户户数增长率为-14.2%,从业人员-15.8%,注册资本金仅增长11.2%,比上年(32.2%)下降了21个百分点,产值更是比上年下降了60.3个百分点(仅为8.3%)。1990年和1991年虽有增长,但增长率很低,户数增长率仅为6%多一点,从业人员仅为7%多一点,注册资本金的增长到1991年才恢复到22.9%的水平,仍低于1988年10个百分点,产值也仅恢复到14%和21%的水平(注:张厚义、明立志主编:《中国私营经济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此间,私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受到严重挫折。到1991年,私营企业户数增长率仅为9.9%,从业人员增长8.2%,注册资本金增长29.5%,产值增长20.5%,大部分指标仅仅恢复到1988年的水平(注:同上书,第60页。)。
  第三阶段:1992—1996年,这是一个“民进”重新抬头、但存在较大波动的阶段。
  面对国民经济持续徘徊和民营经济发展大幅度下滑等严峻形势,1992年春,邓小平不畏88岁高龄,乘火车南巡,再次大声疾呼“改革开放的胆子要大一些”,“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清理整顿有成绩,但评价功劳,只算稳的功劳”,“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个问题要搞清楚。如果分析不当,造成误解,就会变得谨小慎微,不敢解放思想,不敢放开手脚,结果丧失时机,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注: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377页。)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党的十四大于1992年秋季胜利召开,从此中国这艘大船开始全面驶入主航道。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首次明确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尽管如此,左的思潮也曾有所抬头并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一些认识偏差确曾导致民营经济发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参见表1和表2)。
  表1 中国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
  附图
  表2 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情况
  附图
  表1、表2资料来源:兰士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图表(1978—1997)》,载于张厚义、明立志主编:《中国私营经济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第60页。
  第四阶段:1997年—现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大发展阶段。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3月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肯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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