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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_国家法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国家法论文    收藏本页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应松年

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李鹏总理两次题词都把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相连,不是没有原因的。

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世界各国都一样,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且休戚相关,因而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是行政机关。自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都须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实践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些不利因素。因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力图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提供基本的行为规则,使行政机关与法院一样,都受程序约束,以保障依法行政。

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我们一直把公、检、法称为执法机关,只有执行刑事法律才是执法,才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并不把行政机关也看成是执法机关。产生这种偏颇有其历史原因,这里不作探索。把行政机关列为执法机关,称为行政执法,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的事。但至今仍有人只把部分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而将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排除在外。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此以前就不存在行政执法,而是说,人们尚未将实际存在的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要求,恢复其执法机关的地位。认识上的这种偏颇,自然也将增加依法行政的难度。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通过其所制定的法律表达出来,因此,执行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把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称为“合法性审查”,也就是把行政机关看成是执法机关,要求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的条件是:证据确凿,即以事实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以法律为准绳;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就与司法机关在性质上并无二致。由此提出依法行政,反映了人们对行政机关法律性质的认识逐步深化。

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实践问题的完全解决。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水平和修养极为参差不齐;要使所有的行政领导都树立起在作出重大决策和决定以前都问一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白作出任何一项涉及公民权益的规定和具体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等等,决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更何况许多行政行为与金钱利益直接关联。也许这需要一整个历史时期,有赖于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强有力的法制教育。最近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较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应当深入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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