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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县政协工作联系与对口协商的通知

范文作者:佚名    范文来源:不详    范文栏目:通知意见    收藏本页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及其部门同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与对口协商,充分发挥县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巩固和发展我县的爱国统一战线,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全县政治安定团结,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发[2006]5号文件和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加强与县政协的工作联系与对口协商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县政府与县政协经常联系的工作制度。政府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发挥政协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政协的工作联系与对口协商,认真倾听来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主动积极地为政协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一)明确工作联系领导。为了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县政府确定一名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确定一名副主任负责联系统战、政协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部门与政协的工作联系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工作情况,交换意见。

(二)坚持工作情况通报和信息报送制度。县政府每半年向县政协通报政府工作情况;重大事件要及时向政协主席会或常委会通报,广泛听取政协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也要与县政协相关的专门委员会,镇、乡委员联络组建立定期通报情况制度和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意见要认真研究、采纳,并将有关办理情况及时回复。

县政政府各部门对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新政策、新举措,要及时向县政协及相关专门委员会通报。

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重要简报和资料,应同时抄送县政协及相关专门委员会。

二、坚持"三在前、三在先"的政治协商原则。"三在前"即对重大的决策要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三在先"即制定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出台地方重要政策等先协商后定案。因此,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要采取的重大措施,如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各个时期的指导思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城市建设、重要建设项目等重大举措,在酝酿过程中或决策之前,要主动与县政协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商,通报情况,广泛征求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减少或避免工作中的失误。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应邀请县政协领导、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正确意见建议;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邀请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执纪执法部门组织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及县上组织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等活动,应吸收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参加。

四、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政府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发挥政协人才荟萃、经验丰、联系面广的特点和优势,对一些重大问题或专题性问题,可以委托或邀请县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决策预案,也可聘请学有专长、与工作业务相近和相关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作顾问。政府职能部门需要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的,应由政协推荐或征求政协意见,监督员应向政协反馈监督工作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协委员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活动,及时、主动地为政协委员开展活动提供情况资料,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尽力提供方便条件。企事业单位中的政协委员,可列席本单位职工代表会议。在镇乡的政协委员可列席本镇乡人民代表会议。镇乡对本地的重大决策,应征求本镇乡政协委员意见;要积极支持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开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等方面服务的对外联谊交往活动,密切政府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三胞"及其亲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交往,尽力给他们为我县"回引招商"提供便利条件。

五、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政府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遵循县政协《关于贯彻〈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细则》和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规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提案,进一步提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敷衍应付、相互扯皮,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尽力、尽快解决,对能创造条件、通过努力解决的问题,要创造条件努力解决;对因政策不允许或其它特殊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求得提案人的理解。对于政协或委员提出属于帮助政府改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政府应积极研究并在工作中认真采纳吸收。

六、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政府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协开展调查、视察活动,不得拒绝、回避。被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介绍情况,真实反映问题。对涉及工作联系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负责,热情接待,大力支持,并由负责同志汇报工作,提供情况资料。凡有政协委员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参加政协工作和活动,帮助他们安排好工作,为他们参政议政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同时,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协搞好身建设,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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