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网罗在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90年代末,政府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把医疗救助问题提到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只在极少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试行,从总体上看基本处于探索阶段。
一、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一)筹资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遵循积极筹资、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从筹资方式上看,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两个方面。这种筹资方式,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出资者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得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的权利,主要是出于一种爱心、一种社会责任感。
(二)救助性质的公益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既非纯粹的政府行为,也有别于一般的营利行为,它是一种主要由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道德力量支持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在我国社会上经常出现的一些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一定数量资金,指向性地捐助给特定的重病者。这说明医疗救助作为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在群众中具有广泛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因而获得社会力量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较大。
(三)救助对象的广泛性
从根本上讲,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都应是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它了般不对服务对象预先进行基于履行义务的资格审查和限制,服务对象也是随着其经济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化的。在救助水平上,社会医疗救助只能是“雪中送炭”,救助标准相对较低,是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救治行为,防止其因病致贫、返贫。
(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所救助的对象是其他几项医疗保险制度难以涵盖的,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着最后“兜底”的防线作用,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来说,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
二、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建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妥善处理好公平和效率关系、各方面责任边界明晰的新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广大职工提供基本医疗需求。发展社会医疗救助事业,不仅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医疗问题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的重要条件。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滞后,使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他们是社会最需要给予关注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贫困现象给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在帮助这部分人恢复自我保障能力的同时,客观上要求建立具有广泛覆盖性和包容性的社会救助系统,其中包括社会医疗救助系统。
(三)有利于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目前,我国建立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体上包括三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作用是通过互助共济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第二个层次是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特殊人群医疗补助,主要作用是适应部分不同人群,以满足其不同的或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医疗救助,主要作用是对城镇弱势群体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和贫困者给予必要的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医疗保障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第一、二个层次也就会扭曲、变形,医疗保险制度也就难免回到“包”的老路上去。
(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政府主导下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弱势贫困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部门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三、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利条件和现状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上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留出了空间
为了满足有不同支付能力的社会群体客观存在的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政府在制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上,鼓励发展补充、商业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也为发展其他保险留出市场空间。发展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国外发展社会保险的成功经验和一贯做法,也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二)我国社会上积极倡导的慈善事业及募捐活动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慈善事业、义捐活动作为一种扶持社会贫困弱者的民间群众性互助活动,其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汇集民间的财力来对需要社会救助的成员进行有效的救助,以解除被救助者的生存危机或特别医疗困难,从而起到弘扬社会成员的爱心与道德、促进社会文明健康发展和减轻政府压力的多重作用。我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通过社会募捐等形式为救助贫困疾病患者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我国部分地区的改革实践为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提供了经验
1.出台政策,确定了救助范围
上海市2001年8月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和具体申请条件。北京市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以及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医实施减免医疗费用的办法。广州市对低保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人进行限额资助,不同的病种资助的金额不同,拨出的专项资金将逐步缓解这种困难局面。
2.制定标准,明确了救助形式
上海市救助标准为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北京市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海口市4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费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并每年免费体检两次;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免收挂号费,治疗费减免30%;对高血压、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等患者进行系统管理,每季度定期随访一次,指导用药和自我保健。
3.筹集资金,保证了救助急需
上海市积极扶持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市慈善基金会从 2001年2月份起正式实施慈善医疗救助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慈善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各界定向募集资金,设立慈善医疗专项基金,每年从基金中拨出500万元,对本市城镇1万名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特困人员,实施慈善医疗救助。北京市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是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市民政局还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福利金中提取15%用于城市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为解决特困职工因经济收入过少,同时又因负担医疗费用过重而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对“鳏寡孤独”及发生特殊困难或特殊疾病的人员,政府出面多方筹集资金,对特困人员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给于救济。广州市从2000年1月起在城镇实施了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14%对城镇特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两年来,共为21342人提供了医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