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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签劳动合同最高可罚3万

范文作者:佚名    范文来源:不详    范文栏目:求职谋略    收藏本页
 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人力资源报社在创刊一周年之际,与四川省劳动监察总队互动,强势推出了大型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专版———《劳动保障监察在行动》。就劳动者目前普遍关心的用工合同、社保等问题,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处处长、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罗曦梅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针对这个大型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专版,本报已成立了“三人行维权报道组”,以后只要广大读者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28)85120188,他们将替您维权到底。
  不签劳动合同最高可罚3万
  《人力资源报》记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倘若盖的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印章是否有效?
  罗曦梅: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所有员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如果盖的是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印章是无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已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而人力资源部只是受法人代表的委托,不能代表法人组织。
  记者:哪些行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突出?
  罗曦梅:目前,在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小的私营个体加工业等行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突出。另外,在餐饮服务行业也比较突出。
  记者: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什么又是无效合同?
  罗曦梅:按照《劳动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除这些必备条款外,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些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记者: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怎样处罚?相应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罗曦梅: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不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的用人单位,其处罚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3000元—3万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迟缴社保费可罚2万元
  记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社保又包括哪些险种?
  罗曦梅:用人单位是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社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记者:“临时工”是否也必须办社保?
  罗曦梅: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这样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了,故所谓的“临时工”也必须享受社保。
  记者:当前,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社保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罗曦梅:一些用人单位只为单位的部分员工办理社保,这种现象最为普遍;此外,不为所谓的“临时工”、短期工、外聘工办理社保的单位也不少;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也比较突出。而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办理社保。
  记者:省劳动监察总队一旦发现有用人单位没为员工购买社保,将对其进行怎样的处罚?
  罗曦梅: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而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报反映属实监察部门查处
  记者: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在行动》“三人行维权报道组”的情况反映后,将如何处理?
  罗曦梅:《劳动保障监察在行动》“三人行维权报道组”的记者接到读者的投诉,一方面可以告之其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另外也可以由记者领着投诉者一起去投诉。而属于省本级管辖范围的,肯定会去查处;属其他管辖范围的,则转由相应的监察机构处理。(蒋红雨、方木、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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