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起炉灶起争端
2001年7月24日,喷雾公司与小苏签订了用英文书写的《雇用协议》与《不参与竞争和信息保密协议》,同时,协议中还对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作了确定。
2003年6月,工作了近两年的小苏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喷雾公司每月需支付他211.1元作为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按约定每两年需支付36个月。就在喷雾公司准备通知小苏来领取这笔补偿金时,喷雾公司人员发现小苏在辞职前一个月与他人共同成立了某机电公司,而经营范围恰与喷雾公司属同一行业,小苏还担任了这家公司的首届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公司领导立即停止了补偿金的给付,并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却没有支持喷雾公司的请求。公司以小苏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又将小苏告上法庭。法庭上,小苏否认自己有竞业禁止的行为,他提供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此证明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于今年3月变更。小苏说,倒是喷雾公司的竞业禁止约定有失公平,补偿金数额明显偏低,他离职后,公司也没有给付补偿金,自己完全可以不受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最后,小苏说道,他与喷雾公司签订的协议都是用英文书写的,这明显违反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
喷雾公司代理人则认为,小苏具有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能够读懂理解协议的内容,现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最低限额。
不应用外文书写
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小苏先前与喷雾公司所签的合同及协议用英文书写本身就是不对的,但鉴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也没什么矛盾,因此对该协议按有效处理。
至于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法院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数额限值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数额应根据竞业禁止的期限、限制就业的行业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虽然原告在被告工作不满两年的情况下同意按36个月支付被告补偿金,但每月的数额仅为211.1元,这与被告在竞业禁止两年期限内应履行的义务有明显的不对等,与竞业禁止补偿金数额的确定原则也不相适应。因此,被告以补偿金数额显失公平,不同意履行该协议的抗辩理由,合法有据。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苏支付原告喷雾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费人民币100元;喷雾公司要求小苏赔偿违约所造成的各类损失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喷雾公司要求小苏继续履行《保密协议》的请求也未获得法院支持。(东亮、严剑漪、俞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