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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合同”千万别签

范文作者:佚名    范文来源:不详    范文栏目:求职谋略    收藏本页
一结婚、一怀孕就有可能遭到老板的辞退,不少女职工正在签订这样的“青春期合同”。前不久,本报就接到这样一个电话投诉:正准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宋女士怀孕了,消息传到了老板的耳中,不但没有签上正式的劳动合同,还被炒了鱿鱼。
  所谓“青春期合同”,就是很多企业只与23岁以下的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女工一旦结婚或生孩子,则不再续签。“青春期合同”现象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中尤其严重。对此,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对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给予三个“提醒”:
  提醒1: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醒2:不签合同投诉他。作为女职工在求职时,一定要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如果因怀孕被企业解聘的,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发现自己已怀孕,但还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应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用工拒不签订合同的,也可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您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醒3:加强维权意识。“青春期合同”的出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但女职工本身维权意识差是比较主要的原因。很多深受侵权之害的女工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挺身维权。许多女工为了能继续留在岗位上,只能放弃结婚生子的美好生活。因此,女工们大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还应提高。
  读报帮助:
  女工权益已引起重视
  12月1日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在全国正式实施,规定中特别提到了维护女工权益的问题,包括不能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能少于90天;不能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如有这些行为发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予以处罚。
来源:北方网-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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