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变化较快的领域,保密的期限一般较短。对于企业的核心秘密,保密期限则一般较长,甚至是终身的。但是,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承担终身的保密义务。因为保密合同可以在法定情况出现,或因自然原因而失效。
保密协议的法定终止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不能按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保护。例如,该“商业秘密”不具有秘密性或实用性,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等。二是企业没有依法或依约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奖励费或保密费。
保密协议亦可一些自然情况的出现而终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四种保密协议自行终止的情况。它们是:
1.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3.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
4.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当拖欠补偿费的。
来源:《职场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