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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费改税”的几个认识问题 _财税法规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财税法规论文    收藏本页
经过一个时期的讨论,在“费改税”的问题上,社会各界的意见已经渐趋一致,研究正在逐步深入。但有几个方面的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澄清。

一、要站在宏观的层次上看待“费多税少”的矛盾

“费改税”问题的提出,首先是缘于对我国政府部门收入规模的判断。起初,人们用改革以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78年为31.3%;到1995年仅为10.7%),来论证政府部门集中的社会财力过少了。但是,令人难于理解的是:在财政性质的收入如此之少的条件下,为什么庞大的政府机器仍能运转?各方面政府职能的履行亦未因此而陷于停顿?后来,随着研究视野的放宽,人们注意到: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是判断现时我国政府部门收入规模的唯一标准。事实上,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收入口径,除了预算内的规范性财政收入之外,还须计入:预算外收入、没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以及财政收入退库,等等。按最保守的估计,各种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政府收入和预算内的规范性财政收入之比,大约为3:2。以1996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10.9%推算,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6.35%、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政府部门收入在GDP中的占比,实际上已达到25%以上。

进一步说,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来源,基本上是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政府收费(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性收费、对农民收取的乡统筹和村提留以及各级政府的集资摊派等),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又大多于规范性的政府收入,于是,便产生了所谓“费多税少”的特殊的矛盾现象。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费改税”(或称“改费为税”)的政策主张。

从表面上看,“费多税少”是所谓的“费税之争”或财税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力之争”。然而,如果跳出部门或微观的局限,站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次上考虑问题,就会发现,“费多税少”矛盾的实质,是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以及由此引发的政府部门行为的不规范。

可以说,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改革事业进一步推进的极大障碍。非财政部门介入财政性分配,导致国民收入分配渠道混乱。政出多门的各种政府收费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自收自支,不纳入预算管理。既然能够自收自支,那么收费项目的多少和收费规模的大小,就同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特别是同有关人的个人利益挂上了钩,其收费的积极性自然会越来越高;既然能够不纳入预算管理,其支出去向又脱离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也促使其收费积极性愈加高涨。如此演化下去,各种政府收费日益扩展,非财政部门大规模地介入财政性分配,使得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渠道陷于混乱状态。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来自其管理对象的资金上缴有了直接联系,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不规范行为也就由此产生并蔓延开来。换一个角度,各类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为其提供了土壤和温床。

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国有企业的困难状况与其负担的沉重是有关系的。但负担重并非是税负重。1996年,全国各项税收相加,不过6901亿元,占当年GDP(67700亿元)的比重,仅为10.2%。这样的宏观税负水平,无论作哪样的比较,都不算高。其实,造成国有企业负担重的真正原因,还是政府部门的乱收费、我前不久见到这样一份材料(《北京晚报》1997年10月2日):根据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6个国有企业的初步调查,他们所承受的来自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收费项目,多达206项。这其中,有节日摆花费、亮灯费、禁烟牌费、驱赶叫花子费、精神文明建设费、精神文明知识大赛培训费、树木打药费、排放雨水河道清淤费、河道维修排水费、旧人防拆除补偿费、卫生费、保洁费、道路清扫费、门前三包卫生罚款。环卫设施费、修垃圾站费,垃圾桶胸置费、垃圾清运费、委托垃圾渣土清运费、垃圾消纳费。门前三包责任书镜框工本费,等等。五花八门的收费,使得本已陷人资金不足、机制不活、产品不适销对路、人员负担过重等困境之中的国有企业。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国家经贸委的调查还表明,国有工业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占到当年其实现利税之和的20%,甚至超过了当年实现的利润,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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