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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消费税政策后几个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_财税法规论文

论文作者:佚名    论文来源:不详    论文栏目:财税法规论文    收藏本页
2006年3月20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已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0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本文拟就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后的几个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1、变更消费税税种登记。根据采集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进行税种变更或税种删除,同时将税种变更有效期起的时间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2、作减免税文书。对减免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审批后作减免税文书处理,文书的有效期起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虽然财税[2006]33号和国税发[2006]49号作了详细规定,但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库存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护肤护发品或实木地板,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粮食白酒,应当如何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根据消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虽然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因此,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库存产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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