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已有研究
我们可以大致将现有的关于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研究分为两类:一是从纯粹解释刑事诉讼法3-16条的法律规定出发,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概括为13项基本原则,在此本文不再一一列举。[①]这种注释的研究方法显然具有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注释我国这样一部较不完善而且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的刑事诉讼法,其对刑事诉讼原则的概括是很难令人满意的。
正是出于对这种注释研究方法的反思,近年来特别是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学术界在加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和国际公约适用研究的同时,开始提出了一系列的为国际社会所通用且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基本价值观念的刑事诉讼原则。这些原则大致可以列举如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诉讼经济原则,诉讼及时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②]也有学者继续补充增加了国家追诉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强制性措施适用与适度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社会参与原则[③]以及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辩平等原则。
在提出这些刑事诉讼原则的同时,也有不少的学者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基本范畴如内涵、外延、基本特征、体系、分类、研究方法、价值与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其中关于刑事诉讼原则的内容或者说是体系之争尤其引人瞩目,这个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规定哪些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因此本文的研究主题也集中在这一点上。从目前的讨论来看,就原则体系问题特别是确定原则内容的标准,初步可以达成共识的一些看法包括(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须贯彻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对于那些仅仅适用于部分程序或者诉讼阶段;(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应当限制为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这也是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前提。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才出现了上文提到的新近学术界提出的诸多刑事诉讼原则。但是面临着如此众多的原则,我们似乎仍然处于迷茫之中,这些原则从何而来?原则与原则之间是否是平行效力或者有高低之分?更主要的是由于缺乏对于统率各个原则的上位原则也就是本文所指的基本原则范畴进行概括,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清楚明晰的分析框架来供我们在未来立法时予以使用。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可以称之为“基本”是就该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甚至整个刑事诉讼理论中所处的最为根本的地位而言的,作为核心原则,可以吸收与涵盖其他刑事诉讼原则。当前看来对于这样一个问题,运用比较法律文本与法学理论的方法,求助于比较法上的他国经验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方法与思路。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国际公约双重视角
长久以来,在研究刑事诉讼原则时,我们总是有一种观念认为刑事诉讼原则的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发达,相应的由于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一般没有成文法典,因此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研究相对不够重视。这种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符合当前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实际的。
(一)首先从法律文本的比较来看,在过去的漫长的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被认为吸收了对抗制因素的意大利成文刑事诉讼法典中是很难找到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的,特别是在各国的法典的通则中我们基本上见不到关于基本原则的专门规定[④].如德国学者在介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时候就指出,刑事诉讼原则只有少数规定在法典当中。[⑤]大部分的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均规定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在欧洲主要是指《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规定。以下以德法意三国的成文法典与法学理论为比较模本进行分析:
1、德国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定
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在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序言中详细阐述了适用于德国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包括那些作为通用原则可以指导整个刑事程序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共10项。其中源于德国宪法的原则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法定法官原则、诉讼关照义务原则、相应性原则、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手段同等原则、听取陈述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快速原则都能在《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与德国基本法中找到依据。[⑥]此外从另一位德国刑事诉讼大家克劳斯先生的论述中,可以得知规范德国刑事司法的比例原则也是通过宪法判例予以确立的。 [⑦]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克劳斯先生认为规范德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是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0条、第28条所规定的法治、社会国家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1项第1段之规定[⑧].可见德国法与德国学者关于贯穿于德国各个程序的刑诉原则与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着宪法渊源与公约渊源这两个核心来源进行的。这种宪法与国际公约相互结合、相互影响从而共同规范、规定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现象在近期法国与意大利的法律变动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更为彻底。
2、意大利
意大利在1988年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典,但在这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