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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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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育河街XXXX号,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谈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电话: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超,职务: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XX路XX号,电话:
被告:朱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电话: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云,地址:石家庄市XX区休门街如意大厦X层,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以及因为手术而导致的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谈某驾驶冀AXXXXX小型客车与朱某驾驶的冀AXXXXX小型客车和杜某驾驶机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原告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XX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和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三方在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份,约定:1、谈某自愿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朱某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告杜某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十的责任。
本案于2013年1月14日在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由于当时尚未做二次手术,相关费用未发生,故在审理中未涉及本次相关费用。根据伤情需要,原告于2014年1月6日至1月16日,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做了取出体内固定物的二次手术,因此产生相关费用若干。
同时,被告谈某所驾驶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朱某所驾车辆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本部投保交强险,今将该案诉至贵院,诚望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杜某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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