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广播稿的总字数(含标题)不得多于300字,播出时间最多不超过2分钟。
三、 广播台在保留稿件原意的前提下,有审核、修改有关稿件的权利。
四、 提交广播稿的组织,必须把申请书在稿件播出前一日的下午4:40-6:00交到广播台秘书处。申请书需要有康雷书记的签名,并需要写上稿件的详细内容,并附有一位台长及一位节目部部长或秘书长的签名(详细另附)。
五、 提交广播稿需请该组织的总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方便联系。提交广播稿前必须与台长沟通好,以便做好安排。另外,一个组织一星期内只能提交一份稿件,同一个活动只能提交一份稿件。稿件播出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六、 如有特殊情况的稿件(例如:字数超出范围、播出时间超出范围等)需要两名以上的台长批准签名后才能播出。
七、 本规定由即日起开始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归广播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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