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讲的法律文书只包括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不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这里所讲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为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从法律文书的概念可以看出,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组织和当事人。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组织包括律师机构、公证部门、仲裁机构、劳改机关;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公民,他们进行诉讼或处理某些法律文书,也要依法制作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文书。
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进展从一个阶段走向下一个阶段。另外,有些法律文书还需要依照实体法,作为处理结束案件的最终书面决定。
法律文书中的一部分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这是法律文书和一般文书不同的一个最大特点。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指该类文书一经使用就产生特定的强制性,不容抗拒,必须执行。一定的法律意义是指某些法律文书虽不产生直接效力,但对法律的正确实施等能起到有力的保证。
法律文书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