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新婚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1980年之后对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婚姻法的修改,涉及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备受社会瞩目。婚姻法的修改历时六年,经过了深入的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成为近年来人民群众参与人数最多、提出意见最广的一次立法活动。新婚姻法针对现实中需要解决的一些紧迫问题,对旧法作了新的补充和修改,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新的依据,很多内容具有一定的突破性。
那么,新婚姻法具体“新”在哪里呢?
夫妻互有忠实义务写入新婚姻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呈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
因此,新婚姻法在总则中除了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外,又增加了一条新内容:“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它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对于抵制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不良倾向,建设一个美好、文明的家庭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种体现。
“包二奶”和家庭暴力被明确禁止
新婚姻法强化了已确立的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补充了一些禁止性条款。
一、扩大了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禁止重婚的同时,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以对社会上存在的“包二奶”等现象予以制止。它有助于捍卫一夫一妻制,维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新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亟待遏制的行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新法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国外家庭法中都有规定,而我国以前的婚姻法都没有涉及。新婚姻法增设了这些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为执法部门处理该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新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新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对于未办理登记就“结婚”的情形,考虑到它们多发生在农村,形成原因复杂,新婚姻法根据实际情况对此分别作了规定。对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属无效;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新婚姻法增加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数量大、品种多和价值高的特点。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仅有一条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新婚姻法扩大到了三条,增加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完善了约定财产制。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其中多数又都是妇女。所以,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不但符合公平原则,而且贯彻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