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文件资料(包 括复印件)
1.有权居留证明:□身份证 □户口薄 □护照□暂住证 □其它居留证明
2.购房契约
3.收入证明□职业证明□其它证明文件
4.付款证明□存款证明
5.担保证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抵押
6.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房屋□银行存单□债务 □股票 □汽车行驶证 □企业投资证明人 □其他
7.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详见附件。
二、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贷款通则》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4.《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5.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经审查确认的事实
依据上述法律文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申请人谈话,以及电话了解有关情况,我们确认下述事实:
1.申请人 ,性别 ,出生于年 月 日,国籍 ,(如属外埠居民是/办理外地人在京购房审批手续),符合贵行关于个人申请住房担保贷款的主体资格。
2.申请人已向贵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 年 成 元人民币贷款。
3.申请人 学历,供职于 ,任 职务 ,在本岗位已 年,其职务相对稳定。
4.申请人月收入 元,按目前标准,其收入能够按月支付贷款本息。
5.申请人已按贵行要求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发展商也同意为其贷款提供贵行许可的担保。
6.申请人已向发展商支付了30%的房款或提供了相当于30%房款的建设银行存款证明,且已与发展商签署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7.申请人对办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基本情况已经清楚,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四、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已经符合贵行关于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具备贵行许可的有效居留身份,其年龄、学历、职业、资历等基本状况对按期偿还贷款有很大保障,具备短期和中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从审查的事实看,申请人的就业择业能力强,整体资信状况良好,在目前审查始阶段具备发行借款合同的能力。如果依法办理完毕房产的抵押登记、发展商保证等担保手续,贵行对该笔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债权的实现将会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