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方案通过后,万象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后的第5天即2002年6月5日将该公司合并的事宜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在30天内连续在报纸上刊登了3次有关公司合并事宜的公告。万方公司的原债权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2年7月8日在报纸上得知万方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代表公司股份1/3以上的股东立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有关债权申报的问题,股东会一致同意由董事会具体负责解决该债务问题。甲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之托,代表公司董事会于7月10日向万象公司申报债权,直至10月10日万方公司也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
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公司个人股东A在公司成立后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并且该公司有在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行为。工商部门对万方公司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在万方公司改正错误,并依法清理债务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万方公司与万象公司合并后,万方公司将其持有的一张已承兑的银行汇票交给万象公司,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3年1月20日。万象公司为了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持票后于2003年2月1日向承兑银行要求付款,但遭到银行的拒绝。理由有二:一是,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万象公司不是通过背书的方式取得该汇票,而背书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唯一合法的转让方式;二是,该汇票已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1)万方公司董事会第一次提交的合并方案股东会为什么没有通过?
(2)甲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请说明理由。
(3)在万方公司没有向甲公司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能否合并?请说明理由。
(4)对万方公司股东A抽逃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对万方公司设立账外账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5)万象公司能否享有该汇票的权利?付款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能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