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资开发合同书
甲方:(项目方)深圳市盛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方)沿海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甲方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居委会宝安大道往疏港大道与南昌北路,宝源北路交界处,宗地号为:A118—003,规划号为:93067的商住用地。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负责向政府申请及操作到乙方公司,甲方公司名称为:深圳市盛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进行支付相应款项,达成如下:
一、 项目概况及价格:
1、 该项目为以上地址和路段,地块为商住用地,占地总面积为1040亩,即占地面积约69.5万平方米容积率批复为≥2.3,既建筑面积约159.85万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国土部门批复为准),使用年限由国土局重新规划起70年。
2、 乙方同意按建筑面积3200元/m2投资(按国土最近批复的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准),投资本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及权益,约总金额为人民币51.1520亿元,此价格包括征地补偿款、国土地价款、操作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一切费用。甲方办理时间由签订本合同起90日内完成。
3、双方在签订本操作项目合同书之日,乙方须提供存有人民币15亿元的银行对帐单,同时要划出伍亿元人民币征地赔偿款和填土款与甲方共管,再划出3亿元征地保证金到三围村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与三围村居委会监管并签订监管协议,待甲方向国土局取得<沿海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开发该项目的权利时乙方当即解封乙方给三围居委会的3亿元保证金作为征地款,和甲方共管的伍亿元赔偿款和征地款,同时再支付柒亿元赔偿款和征地款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上。
4、 <沿海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取得国土局地价缴款通知书后,同时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须向国土局分批缴交应缴地价与有关政府费用,同时将总投资金额的51亿1520万元扣除前期解封的13亿和应缴国土局地价、政府有关费用外所剩余的所有金额另行协商合作分房或者支付现金。
二、 双方权益和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政府申请递交项目地块资料是真实。
2、甲方负责在签定本项目操作合同起90日内完成政府应办的国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和土地规划许可等,交给乙方。
3、甲方负责该项目地块上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搬迁和当地村民关系,土地平整交给乙方。
4、甲方保证办好本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年限为70年,从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5、甲方负责该项目向政府申办工作,开支、人员关系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递交给甲方向政府申请项目公司,法定人有关需要的资料。
2、乙方负责按合同书规定在签定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存有人民币15亿的银行对帐单。
3、乙方负责收到国土局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国土局和政府指定帐户应交的所有款项。
4、乙方负责将总收购的51.1520亿元金额扣除前期15亿元和国土局、政府应交款项,剩余的所有款项另行协商合作分房或者支付现金。
三、保密责任: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操作项目合同书后,双方均有保密的义务,若因一方泄密导致本项目合同不能履行,泄密方要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给保密方。
四、 违约责任:
1、 双方签订本操作项目合同书后,应各自履行各自权益和责任,并遵守执行。
2、 如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90日内未完成该项目向政府,国土局申办成功手续,甲方则视违约,按乙方在银行监管的保证金数额赔偿给乙方。
3、 如乙方在签定合同后,不按照合同内的日期和条款执行,乙方则视违约,乙方在银行监管保证金叁亿元全部归甲方所有
五、 合同遵守和生效: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操作项目合同书后,要共同遵守执行合同书内的日期和条款解决问题,日后如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合同在履行中出现问题,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想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操作项目合同书经甲、乙双方法人或受委托人签字盖章后,即时产生法律效力。
3、本操作项目合同书一式玖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银行壹份。
4、甲、乙双方完成上述所有事项后,本操作项目合同书自动作废。
甲方盖章:深圳市盛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沿海地产(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签订日期:二0一二年七月 日 于深圳